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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刑更46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8刑更4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7-03

案件描述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赣08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彭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赣08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彭某1系多次性侵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素梅

审判员赖苏平

审判员涂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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