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2刑更811号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刑更8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6-28
案件描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2013)闵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金德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王金德曾于2016年5月27日被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19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王金德。审理期间于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金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社区意见材料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确认罪犯王金德利用被害人父亲之托,在照顾尚不满十周岁幼女之时,对幼女实施猥亵和强奸。考虑到该犯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该犯与被害人父亲的关系、对罪犯王金德假释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金德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欣
审判员孙虹
审判员逄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桑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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