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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335号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13刑更3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1-24

案件描述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鲁03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唐雷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雷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四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洪雨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王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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