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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597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3刑更5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29

案件描述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辛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辛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5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辛某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迟守平

审判员李大卓

审判员安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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