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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刑更13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5刑更1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2-02

案件描述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2015)威刑初字第68号,以被告人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沙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蒋某1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蒋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成

审判员王朝辉

审判员张怀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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