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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177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06刑更字第1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23

案件描述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洪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老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罗洪兴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洪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洪兴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霍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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