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刑初402号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4-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202刑初4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8-12-14
合议庭:尤玲 梅卫红
审理程序:1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2017年8月9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26日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州检刑变诉[2017]1号、州检刑变诉[2017]1-1、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松及其辩护人苏琰、郭润泽(实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孙松受上海钰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指派,利用上海钰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实际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大众宣传,以融资租赁、债券转让的形式投资“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购买“e租宝”产品六种(e租稳盈,活期,年化收益9%;e租财富,1个月,年化收益11.2%;e租富享,3个月、年化收益12.8%;e租富盈、6个月、年化收益13.8%;e租年丰、一年期、年化收益14.2%;e租年享、一年期、年化收益14.6%)可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公众场所摆展台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牌、召开投资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投资“e租宝”可获得“国资担保”、“高息回报”“保本保息”等利诱性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吸收存款。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上海钰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在孙松任负责人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共筹集资金108983386.06元(阿里云计算公司存储数据)。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松协助上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松系协助上级公司完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松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认罪,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有很多客户是在线上投资,总公司将此类客户分到本地区由其负责,而且投资的数额中有重复计算的情形。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及送检材料均不合法,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被告人的个人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松个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松公开宣传吸收投资人参与投资的数额并不全是孙松所在分公司吸收的数额,也有总公司分配给分公司管理投资者的一部分,投资者投资的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4、被告人孙松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5、被告人孙松也是e租宝的受害者;6、建议对被告人孙松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松被任命为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12月开始筹建并运营。经营期间,被告人孙松在明知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公众场所摆展台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牌、召开投资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推广以融资、租赁、债券转让的形式投资“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销售上海钰申公司及其所属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等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9%-14.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线上、线下签订合同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吸收存款。被告人孙松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担任上海钰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共筹集资金108983386.06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松于2015年12月12日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阜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工作中发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于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2、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2日下午4时许孙松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后被移交至阜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被告人孙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阜阳市公安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函调“上海钰申阜阳分公司人员投资情况”表格后合计被告人孙松于2015年5月份后共面向社会筹集资金102934393.7元。“上海钰申阜阳分公司人员投资情况”表格系北京市公安局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e租宝及钰诚集团关联公司在阿里云计算公司存储的数据。另外,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投资数额无法调取,经审计部门统计,上海钰申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孙松在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面向社会集资6048992.36元。综上,上海钰申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在孙松任职期间共面向社会集资108983386.06元。
3、孙松毕业证书、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证明被告人孙松曾在中青金融街科技公司任部门经理、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任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任职、中泰鸿瑞资产管理公司任理财顾问,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
4、身份信息情况,证明被告人孙松出生于1990年10月3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管理、财务、商务信息咨询等)及公司章程,证明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
6、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孙松(负责人)任命书、税务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孙松于2015年6月11日被任命为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以及该分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
7、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许辉)、档案资料及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可从事除金融许可业务之外的金融信息服务,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不得从事金融租赁。
8、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丁某),证明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对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工业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商务和财务咨询等,并不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
9、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员工办公用品领用清单、许洋等人身份信息,证明该公司员工身份情况及办公用品领用情况。
10、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员工信息表,证明该分公司员工(共计193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孙松为该分公司总经理。
11、债券转让咨询服务协议,证明甲方(平台)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投资人)毕子雷、丙方(推荐方)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券转让咨询服务协议的具体情况。
12、e租宝投资人信息一览表,证明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投资人具体投资情况。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第三分部部长,阜阳第一分公司的位置在阜阳市白金汉宫斜对面移动大厅5楼,领导是孙松,公司主要做“e租宝”的宣传和投资咨询。公司人员分为内勤和外勤。内勤分为人事专员、市场专员、行政专员、运营专员。人事专员是常文杰,负责招聘、人员管理;行政专员是杨某2,负责公司后勤;市场专员王某,负责市场活动;运营专员叶某,负责运营(每天公司数据统计,公司日常投资明细)。外勤分为营业部部长、分部部长、团队经理、财富管理师。这些外勤就是负责投资、咨询、宣传推广。我们的工资是上海总公司发来的。其的职责就是带领下面的团队经理和业务员通过摆展台、发放宣传彩页开拓市场,受理咨询和投资业务,负责传达和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公司做的就是做“e租宝”投资产品的推广、宣传。分公司人员会向来咨询的群众宣传推广“e租宝”产品,身边的亲戚、朋友向我们咨询,我们也会推广这个产品。我们“e租宝”有六种产品:分别是e租稳盈,活期,年化收益9%;e租财富,1个月,年化收益11.2%;e租富享,3个月、年化收益12.8%;e租富盈、6个月、年化收益13.8%;e租年丰、一年期、年化收益14.2%;e租年享、一年期、年化收益14.6%。我们的投资理财经营模式是按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来做的。
14、证人赫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分部部长,该分公司于2014年11月份成立,负责人是孙松,负责整个分公司的管理,下边是营业部部长(负责公司的上传下达,人员管理),我们公司的营业部部长原来是李某2(现在为颍上县分部部长),现在没有人任职。下边是分部部长(下达公司上级指令,管理下级人员及日常工作),分部部长有:其、杨某1。下边是团队经理(跟分部部长职责类似,但管理人员较少),我们公司团队经理7人:谭圆圆、代某、刘某1、范某、张某1、邵一、余某。下边就是财富管理师,也是我们最低级的业务员了。其在公司的职责是传达领导安排的工作,安排手下人员开展工作,包括在街上设点摆设展业咨询台,宣传“e租宝”的投资产品,互联网金融的种种好处,接待客户咨询。我们“e租宝”投资产品有六种产品:分别是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公司就是做“e租宝”这个投资产品的推广、宣传、咨询服务。我们的投资理财经营模式是是钰诚集团指定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共有多少群众投资,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收益,尚欠多少本金这些其都不知道,所有的信息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掌握。
15、证人叶某的证言与证人杨某1、郝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就是由业务员做“e租宝”线下的销售。其是2014年11月28日进入该分公司负责行政工作的,2015年3月任公司运营专员,负责统计数据报表。该分公司总经理是孙松,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11月,阜阳第一分公司投资总金额是148228000元,总投资人数是2077人,总投资笔数是8395笔,这是其在公司前台电脑上统计的,总部数字平台上的数据应该最准。因为上海钰申总公司在2015年7月份之前没有向分公司下发过后台数据,2015年的9月份和12月份总公司也没有下发后台数据。上海钰申阜阳第一分公司自2014年12月份到2015年6月份的数据以及2015年的9月份和12月份的数据都是其自己手头统计的前台数据。后台数据就是上海钰申总公司发给我们的数据,这个数据是后台电脑统计出来的数据。
1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2月20日左右至2015年1月10日在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任团队经理,该分公司是否合法,有什么依据其不清楚。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推广宣传“e租宝”的理财产品,公司宣传"e租宝"方式一般是在小区设咨询台进行宣传,发放宣传彩页。阜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是孙松,其之所以离职是孙松主动提出让其离职的。当时其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利润达不到“e租宝”理财产品那么高的收益,其希望团队人员多观望一段时间。孙松知道后,劝其主动离职并且不能带走团队成员,其每月的薪酬是4500元。阜阳第一分公司的运营模式以蚌埠运营方式为准。
17、证人代某、王某、范某、张某1、余某等人证言与证人杨某1、郝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能证明其是在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任团队经理,该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松,公司以融资租赁、债券转让的形式宣传介绍投资人投资“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购买“e租宝”产品,并且公司通过在公众场所摆展台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牌、召开投资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e租宝”。
18、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公司是做互联网金融的,是为"e租宝"线下服务的,宣传"e租宝"的理财产品,为客户进行咨询服务。客户直接到我们公司来,我们员工接待客户进行解释;我们员工也主动打电话给客户进行"e租宝"的宣传;还有就是在街上摆宣传台,发传单进行宣传;还有就是在我们公司的会议室召开推介会,邀请客户过来听理财课。我们的上级公司叫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但我们隶属于钰诚集团。该分公司总共有多少客户投资,共投资多少钱,其不清楚。阜阳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松,我们公司大概有五六十人。我们公司是在2014年年底开始经营的,公司地址在白金汉宫斜对面移动营业厅**。其他的内容其就不知道了,因为其没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个人没有保存这些数据,包括客户的投资,收益,未赎回,人事信息,工资,业务量等,但"e租宝"账户平台上这些数据都有。公司的经营模式都是总部制定的。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在e租宝颍上分公司上班,颍上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2、其在2015年10月31日就离开公司不干了,因为其感觉该公司没有实体经营,感觉不靠谱,其以介绍不了业务为由提出辞职离开了该公司。其在公司负责推销e租宝相关的产品,有e租稳赢、e租富享等这些产品,反正其记得是1个月、3个月、1年投资期限不等的产品。其知道上级机构在阜阳,总负责人是一个姓孙的男子,我们都叫他孙总。
2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12月8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人事资源专员一职。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隶属于安徽钰诚集团,公司做的是推广、宣传"e租宝"的投资产品。阜阳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松,其只负责人事,客户投资"e租宝"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其不清楚。
2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其在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任团队经理,其是2014年11月28日通过朋友孙松的介绍加入该分公司工作。公司的关联公司有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钰诚集团,是上海钰申的集团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属钰诚集团。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为“e租宝”平台提供线下服务的,推广、宣传“e租宝”的投资理财产品。宣传"e租宝"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摆设展台:在住宅小区或商业区人流较多的地方摆设展台,发放宣传彩页;第二种是在一些大型的酒店会议室开设“e租宝”的投资产品推介会,邀请投资客户参加。其在职期间,该分公司总共发展客户三五千人,共投资了一两个亿。该分公司有客户投资数据,在运营部门。阜阳第一分公司城市经理叫孙松,其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督促团队成员完成工作、记录数据(投资,赎回)并汇报公司。后其因业绩任务不达标,城市经理孙松要求其主动离职。
22、证人徐某、杨某2、刘某1的证言,均能证明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是孙松,负责整个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投资理财经营模式是按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来做,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做“e租宝”,宣传"e租宝"的方式有宣传彩页、咨询服务台、客户答谢会,"e租宝"的投资产品共有六种。客户通过两种方式投资"e租宝"的理财产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阜阳第一分公司总共发展多少客户,共投资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公司运营人员掌握后台数据。我们的工资也都是按月发放。
2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营业部部长。孙松是上海钰申金融服务公司阜阳市城市经理兼钰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颍上县营业部法人,也是颍上县的总负责人。颍上营业部的员工主要工作就是推广"e租宝"平台,主要是教会客户使用"e租宝",提供咨询服务。"e租宝"推广服务主要是在街面摆咨询台向路人宣传,同时向自己的亲戚、朋友等人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都是按照我们广告彩业上进行宣传。其主要负责管理团队经理,维持门店的秩序及日常管理,员工应聘都由阜阳市公司来决定,颍上是没有人事权的。
24、证人姬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10月份到“e租宝”颍上营业部工作的,当时应聘的是团队经理这个职位,阜阳市分公司的负责人孙松对其进行了面试。公司的全称是颍上县钰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孙松,李某2是负责人,我们上级单位就是阜阳分公司,孙松是负责人。其的工作就是带着团队搞宣传、咨询、拉业务。增值是通过“融资租赁”,孙松来颍上培训过,就是通过向企业租设备收租金来收益,另外公司还有生产企业,生产无人机、手机什么的,很多赢利项目,其自己也弄的不明不白的。这种投资理财的经营模式其知道的是一个叫丁某的制定的,是蚌埠人,还有一个叫张敏的,他们在北京弄的一个公司研究的这些制度。公司这种经营模式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其听孙松讲是经过批准的。在网站关闭前深圳那边公司出的事,我们颍上这边有些人就心理不稳定的,好多人申请赎回,但是赎回也需要时间的,当时孙松专门来颍上,还批评我们,讲“就你们颍上这边业绩下滑的厉害,我们阜阳那边一切都正常,你要谁不想干了立马辞职。”后来没几天网站就关闭了,上边也没有消息了。
25、证人万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2、姬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能证明孙松在阜阳地区总负责“e租宝”融资的事实。
2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钰申金融(钰标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太和服务点的财务管理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松,公司以融资租赁、债券转让的形式宣传介绍投资人投资“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购买“e租宝”产品,并且公司通过在公众场所摆展台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牌、召开投资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e租宝”。
2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钰诚控股集团合伙人联合会议主席,每一个接触过模式的人都应该知道客户投资的资金应该到项目企业承租方,而我们的项目企业有虚假的,债权是虚假的,所以资金肯定要回公司,留着公司挪用,各地推公司负责人、区域总监、城市经理等他们都应该知道这一块的事情。孙松是我们的一个城市经理。
2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钰诚控股集团财务部副总监,从其经手的资金上看我们通过e租宝平台募集来的资金绝大部分投资款均没有用在融资租赁项目上,大部分资金均被转入了公司领导的个人账户。自从2014年7月丁某收购了金易融网络科技公司以后,e租宝这个平台上的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虚假的,真实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很少,基本上没有。
2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钰诚控股集团财务部总监,e租宝这个平台上的大多数金融产品的项目都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所以就没有资金支出,当时大家对e租宝通过预债权吸引投资的模式的合法性都提出来质疑,但丁某很强势,拍板还是这样做,e租宝这个平台上投资人的钱分三块被取走:一是维护公司运营正常开支,二是支付投资客户的赎回本金,三是被丁某个人取走使用。我们公司有正常的有真是业务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帐,这些项目都没有在e租宝这个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因为e租宝项目上没有真实的业务。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的材料有:承租企业的基础资料、财务报表、征信报告、尽调报告、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股东会决议等。
30、高振西、冉莉、吴效忠、汤传领、王利、马玉锋等202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各被害人均移送了相关书证(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银联转帐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转款受让方均为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被害人均是通过“e租宝”公司在公众场所摆展台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牌、召开投资推介会等途径宣传后在“e租宝”公司进行投资的,后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31、被告人孙松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2014年10月左右进入北京的安徽钰城集团担任团队经理一职,12月份左右其跟随张尹博到阜阳辅助成立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分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注册登记为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其是2015年6月11日被任命为该分公司负责人的,该分公司注册登记后仍以上海钰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总公司也未要求变更。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城市经理是其,其他人员有行政专员杨某2、运营专员叶某、市场专员王某、第一人力资源专员常文杰、第一人力资源专员徐某(2015年11月份离职)、第一分部部长杨某1、第二分部部长赫某,第一至第七团队经理分别为:代某、孙某(离职)、刘某1(代理)、谭圆圆、范某、杨某1(代理)、邵某,颍上县营业部部长李某2,太和县分部部长彭某。“e租宝”共7种投资产品。包括:稳赢、财富、富享、富盈、年丰、年享、缪斯时代。我们就在小区或者超市等门口通过摆设咨询台进行宣传,向行人发放“e租宝”的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参加产说会,开展客户答谢会等方式展示推广“e租宝”。客户如果咨询,财富管理师就会向客户介绍“e租宝”如何注册,如何操作,如何投资,公司背景,风险控制等等,如果客户有投资意向,就可以通过登录“e租宝”平台,再进入个人账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以及投资。大部分客户在网上投资时平台就会自动生成签一份电子协议,如果在线下会跟公司签一个咨询协议书。总公司培训时讲资金会通过平台最终到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我们接触不到钱,也不知道钱的具体去向。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做e租宝线上的推广与网站运营维护,包括品牌推广维护。e租宝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做融资租赁、线上债权转让的平台。正规的(APP、ATP)模式经营的公司,从投资人处吸收的资金应该直接流向出租方。而e租宝客户投资的方式分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的钱直接通过网上转走了,线下的客户投资的钱都被转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去了,这种行为形成了资金池,是自融行为。e租宝平台上标的是否真实其也不清楚,我们向投资人宣传e租宝在央视做广告,央视可靠,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是本息担保,e租宝融资租赁项目上有三家全资公司担保,但这三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5个亿)明显没有实力为全国的e租宝融资租赁项目担保,因为后期e租宝融资租赁项目做的太大,这些事情之前其也考虑过,但其想这是公司的事情,其就没有多想。我们公司的行为应该说是不符合我们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是全国的公司都在做着这样的事情,其也想着肯定没啥问题。我们公司的员工田某曾怀疑过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回报率,其骂了他两句就叫他滚蛋了。金易融网络科技公司“e租宝”六种产品是否经过批准,其不清楚;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否有资质经营网上融资租赁业务,其不清楚;“e租宝”投资客户的钱到哪里了,其不清楚;融资租赁项目的标的是否真实,其也不清楚,其都没有实地核实。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是总部和行政专员协调的,其不太清楚。其作为城市经理只是把上级的要求向公司员工传达,分公司及总公司的运营模式都是A2P,也就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这样的一种运营模式。其不清楚国家相关部门对P2P、A2P是如何定义的,其之前虽然也从事过网络金融行业,但不是在知情岗位工作,接触不到这些东西。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吸收的投资人投资“e租宝”的资金流向哪里了其不知道。其大概从公司拿了十五万元左右的工资。
被告人孙松当庭供认其从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领取工资加提成共计十三、四万。
32、阜阳清泰会计师事务所清泰会专[2017]161号鉴定报告,证明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在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共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186,999,048.45元,其中:赎回金额109,685.45元,未赎回金额186,889,363.00元。
3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阜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的情况,包括(上海钰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电子勘查、彭某电脑数据勘查、“e租宝”颍州四公司电子帐综合结论、孙松邮箱远程勘验电子数据)。
34、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包括电子勘验数据光盘4张、同步录音录像12张),证明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电子勘察数据的具体情况及在侦查讯问、询问中无非法取证行为。
35、数据光盘及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未赎回集资金额统计表,证明经阜阳市公安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函调“上海钰申阜阳分公司人员投资情况”表格后合计被告人孙松于2015年5月份后共面向社会筹集资金102934393.7元。“上海钰申阜阳分公司人员投资情况”表格系北京市公安局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e租宝及钰诚集团关联公司在阿里云计算公司存储的数据。经审计,被告人孙松在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面向社会集资6048992.36元。二者合计108983386.06元。
针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被告人孙松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海钰申公司及该公司阜阳市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均明确载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进行融资租赁或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被告人孙松担任上海钰申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负责阜阳第一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应当明知上海钰申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上海钰申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依托网络平台公开宣传,以推荐人的名义推广销售钰诚集团开发的“e租宝”信贷理财产品,对外宣称为A2P互联网融资中介,但实际上该公司与钰诚集团为关联公司,并直接收取了投资人的资金,所开展的业务与公司宣称的A2P模式明显不符。也即上海钰申公司以居间提供金融信息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实。被告人孙松明知上述情况,仍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提出本案鉴定审计报告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及送检材料均不合法,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阜阳清泰会计师事务所清泰会专[2017]161号鉴定报告虽然是在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电子勘验数据并依法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阜阳清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的,且上述鉴定机构鉴定人已出庭对鉴定过程及鉴定依据作出说明,但鉴定结论中的赎回金额与事实明显不符。故此鉴定报告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被告人孙松当庭提出对变更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该是三、四千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变更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依据是北京市公安局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e租宝、钰诚集团关联公司在阿里云计算公司存储的数据及经审计部门统计的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投资数额,且被告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的投资数额。故对被告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松作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非法集资的涉案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松负责的分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指派下,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对所在分公司的客户进行维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松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可对被告人孙松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松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正确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沙发9张、茶几5张、茶具椅子4把、茶具桌子1张、小方桌1张、办公桌1张、办公柜2个、椅子45把、椭圆桌子1张、办公格36个、咨询台1个、中央空调3台、空调外机4台、电脑7台(6台笔记本、1台一体机)、POS机1个、美思奇固定电话10部、惠普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考勤签到表1本、全日制劳动合同10份、交换机1部、文件夹2个、工资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材料13页、咨询服务协议3本、房屋租赁协议1份、奖金发放明细表2页、名片1盒、e租宝宣传杂志8本、宣传单700份、宣传册200份、停车牌250份、三星液晶电视机2台、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任命书、营业执照等材料28页,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孙松的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卫红
审判员尤玲
人民陪审员王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情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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