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刑初4号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4-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303刑初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8-08-27
合议庭:王林 常艳芳
审理程序:1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程程及其辩护人杨根宝,被告人李军杰及其辩护人乔烈武、李扬,被告人陈晓宇及其辩护人张运书,被告人孙素新及其辩护人马龙、杨青,被告人李翔及其辩护人张炜,被告人杨淑玲及其辩护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并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三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及丁宁(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等网络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控制的钰申公司等多家下属独立子公司,负责对外销售“e租宝”系列产品。
钰申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上海市成立,同年12月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设立蚌埠分公司,王之涣(另案处理)为负责人。钰申公司蚌埠分公司成立后,招聘大量员工,采用打电话、发传单、设宣传点等多种推广方式,承诺给付年化率9%—14.6%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集资参与人在“e租宝”网络平台上购买“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享”、“e租年丰”六种产品,对外非法吸收资金39923.924492万元。其间,钰申公司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在本市先后设立第一、二、三、四分公司,负责全市及安徽省凤阳县的销售工作。其中,被告人张程程担任蚌埠第一分公司城市经理,主要负责第一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督导、市场营销等工作;被告人李军杰为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部长,负责所在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绩督促等工作;被告人陈晓宇、孙素新、李翔分别担任第一分公司营业部分部长,负责所在部门业务督促等工作;被告人杨淑玲曾担任第一分公司营业部分部长,后担任该分部团队经理,负责所在部门及团队业务督促等工作,上述六名被告人除日常基本工资外,均从下属员工的业绩中按比例提成奖金。
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程程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9297.552488万元;被告人李军杰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442.551088万元;被告人陈晓宇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48.648988万元;被告人孙素新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30.61万元;被告人李翔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62.6708万元;被告人杨淑玲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91.95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李翔、杨淑玲分别向侦查机关退赔非法所得12万元、14.5万元、7万元、5.05万元、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控股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钰申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李翔、杨淑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孙素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程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程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1张程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工作任务由其直接领导安排,被告人没有自主权和决定权,没有参与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张程程对非法吸收的资金支配没有决定权,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从犯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意小,被动参与,社会危害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5被告人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对于偶犯、初犯酌情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军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李军杰依法系自首、系从犯、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和劣迹,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另外本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主要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一般的部门负责人和以提供劳务为主的人员,一般不予处罚,即使处罚也应给予较轻的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军杰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晓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陈晓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本案不是单位犯罪,是丁宁、丁甸、张敏等人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共同犯罪。陈晓宇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不适格。本案所涉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并无证据证明违法所得为所涉单位所有。2)即使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陈晓宇作为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陈晓宇主观上无故意过错。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晓宇明确认识到单位的犯罪意志,也不可能对销售“e租宝”产品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陈晓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即使陈晓宇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陈晓宇在公司的地位低,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如实供述,认罪伏法;以前没有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三、犯罪数额不是鉴定结论认定的16486489.88元,将各团队成员所吸收的存款总额由陈晓宇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人孙素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素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认为,一是被告人孙素新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二是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孙素新在该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是偶犯、初犯。被告人孙素新虽然是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但并非采取强制手段到案,应构成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包括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孙素新都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没有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并表达对该行为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李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以认定。1)在本案中要充分考虑钰诚集团在本案中的影响力。非法吸收一千多万元的资金,这远远不是被告人李翔个人及其团队的影响力能够办到的。且李翔对吸收的资金的去向不能掌握。所以,李翔在钰诚系的大环境中是处于从属地位,应比照从犯的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偶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淑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杨淑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杨淑玲对e租宝中发布的项目虚假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当认定犯罪。2杨淑玲属于最底层的人员,在实施的犯罪中不属于能够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杨淑玲的行为均系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为,不属于“其他责任人员”,不应当追究杨淑玲刑事责任。二、如法院认定杨淑玲构成犯罪,杨淑玲在单位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所吸收的款项也不是由杨淑玲控制和支配;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回3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且无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建议法院从轻、从宽处罚杨淑玲,对杨淑玲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等网络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控制的钰申公司等多家下属独立子公司,负责对外销售“e租宝”系列产品。
钰申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上海市成立,同年12月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设立蚌埠分公司,王之涣(另案处理)为负责人。钰申公司蚌埠分公司成立后,招聘大量员工,采用打电话、发传单、设宣传点等多种推广方式,承诺给付年化率9%—14.6%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集资参与人在“e租宝”网络平台上购买“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享”、“e租年丰”六种产品,对外非法吸收资金39923.924492万元。其间,钰申公司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在本市先后设立第一、二、三、四分公司负责全市及安徽省凤阳县的销售工作。其中,被告人张程程担任蚌埠第一分公司城市经理,主要负责第一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督导、市场营销等工作;被告人李军杰为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部长,负责所在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绩督促等工作;被告人陈晓宇、孙素新、李翔分别担任第一分公司营业部分部长,负责所在部门业务督促等工作;被告人杨淑玲曾担任第一分公司营业部分部长,因业绩下滑,后担任该分部团队经理,负责所在部门及团队业务督促等工作。上述六名被告人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均从其下属团队的员工业绩中按比例提成奖金。
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程程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9297.552488万元;被告人李军杰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442.551088万元;被告人陈晓宇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48.648988万元;被告人孙素新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30.61万元;被告人李翔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62.6708万元;被告人杨淑玲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91.9512万元。
被告人张程程工资收入128414元,提成373074元,共计501488元;李军杰工资收入83343.03元,提成187997.2元,共计271340.23元;陈晓宇工资收入62913.37元,提成105992.62元,共计168905.97元;孙素新工资收入44003.39元,提成94621.37元,共计138624.76元;李翔工资收入38629.79元,提成92013.32元,共计130643.11元;杨淑玲工资收入56979.56元,提成111380.65元,共计168360.2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分别向侦查机关退赔非法所得12万元、14.5万元、7万元、0.26万元、5.05万元、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杨淑玲于2015年12月
11日、陈晓宇于2015年12月12日、李翔于2015年12月10
日分别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孙素新于2015年12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从位于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带回公安机关。
又查明,上海钰申蚌埠第一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向侦查机关退赔非法所得分别为:李超2万元;孙雯5.0667万元;刘俊寒4万元;田晓彤1万元;钱远英0.5万元;熊峰3万元;牟岩2万元;梅莹莹5万元;黄松3万元;李坤14.849万元;卢万波2万元;汪晓悦1万元;张鹏雨2万元;刘国强0.5万元;万长虹21.03486万元;梦刚7.219万元;郭志远4.5779万元;陈清云3.5184万元;韩昕欣0.3153万元;陆诗颍2.0528万元;段阳1.8013万元;杨洋0.93万元;楚郢0.1万元。
再查明,蚌埠市蚌山公安分局扣押了蚌埠分公司电脑主机
30台和电脑一台;五河县公安局扣押了五河分公司台式电脑1
台、pos机2台;固镇县公安局扣押了固镇分公司台式电脑主
机10台、笔记本电脑2台、pos机2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蚌山公安分局于2015年12月10日接群众举报并于当日立案。
2、到案经过。证明张程程、李军杰、杨淑玲于2015年12月11日、陈晓宇于2015年12月12日、李翔于2015年12月10日接蚌山分局电话通知到案;孙素新于2015年12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从位于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带回公安机关。
3、户籍信息。证明六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六被告人入所时身体状况。
5、退赃表、退赃收据。证明六被告人退赃情况。其中张程程退赃12万元,李军杰退赃14.5万元,陈晓宇退赃7万元,李翔退赃5.05万元,杨淑玲退赃3万元,孙素新退赃0.26万元。
6、融资租赁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e租宝网站平台发布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项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7、中国银行上海自贸区试验区分行、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流水。证明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8、钰诚集团概述、营业执照、宣传资料、e租宝公司宣传单页、图片等,包括“e租宝”产品培训手册、销售话术参考手册、蚌埠市龙子湖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某1)、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辉)、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丁宁)、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石亮志)、增益国际保理(天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丁宁);集团简介、e租宝介绍、融资租赁行业及公司介绍、保理公司的介绍、最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解读、中信,兴业银行合作意义,存管的名词解释与管存区别、e租宝蚌埠现状和同行比较、去担保化,去国有,100%保本保息、A2P模式介绍、安全保障模式介绍流程、P2P行业发展、e租宝和芝麻金融和嘉安区别、客户投资钱去向、融资租赁收益、融资租赁与传统信贷优势区别、负面消息解释、重点人物包装;员工信息、简历、面试、转正审批表;上海钰申公司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国际财务管理师入学协议书;业绩承诺书;首期CHFP员工培训名单;违规词条及违规行为清单;e租宝电话营销话术框架;营销话术手册等。证明包括宣传材料、平台简介、产品介绍、平台优势、风控体系、融资租赁行业、互联网+融资租赁现状及前景预测、与融资租赁类似的商业模式、钰诚集团财富端新员工培训手册等以及对e租宝系列产品宣传、介绍及该系列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14.6%,钰诚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注册成立、运作模式、培训、薪资、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转等情况。
9、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许辉);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蚌埠市海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场地无偿使用证明;企业现场勘查表;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负责人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10、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张程程);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和申请书;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任命上海钰申固镇分公司负责人证明;公司章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现场勘查审查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登记核准通知书;怀远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分公司登记申请表;联络员信息;负责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任命上海钰申怀远分公司负责人证明。证明五河分公司、固镇分公司和怀远分公司的情况。
1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安徽钰诚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安徽钰诚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现场勘查表;安徽钰诚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王之焕);受理通知书;登记核准通知书;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安徽钰诚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
1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现场勘查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证明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情况。
1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搜查、扣押e租宝固镇分公司情况及扣押物品。
14、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登记表提取痕迹。证明对怀远分公司现场勘验及提取物品情况。
15、发还清单。证明已经将社保卡和手提包发还孙素新。
16、蚌埠市商务局、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的文件等相关材料。证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的相关情况;
17、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合作协议、监管提示函等材料。证明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合作及监管的相关情况
18、龙子湖区政府文件、合作协议、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金证明。证明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合作的相关情况。
19、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的相关情况。
20、证人丁宁等钰诚集团高管证言。证明钰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以及e租宝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及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21、证人杨某2、施某,4等89人证言。证明上述人员除杨某2、施某,4外均是一分公司的员工,张程程是一分公司经理,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均是分部长,后杨淑玲降为团队经理;并证明蚌埠分公司e租宝理财产品的种类、宣传方式和销售手段及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的情况。
22、证人王某1、单某1、张某1、黄某1、王某2的证言。证明龙子湖、五河、固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的情况。
23、证人杨某3、王某3、孙某1、张某2、张某3、成某,4、黄某2、王某4、丁某1、付某1、傅某,4、郭某,朱某1、刘某1、李某1、朱某2、刘某2、焦某1、宋某1、张某4、方某,4、何某,魏某,4、尚某,4、梅某,4、芦桂荣、芦玲、芦桂兰、陈某1、刘某3、张某5、张某6、余某1、焦某2、卢某,4、付某2、宗某,4、范某,4、张某7、段某,4、王某5、葛某,4、宋某2、吴某1、刘某4、张某8、李某2、荣某1、王某6、张某9、吴某2、董某,4、胡某1、胡某2、刘某5、刘某6、邵某,4、尹某,4、张某10、张某1江某,4、王某7、张某12、蒲某,4、叶某,张某13、张某14、胡某3、王某8、丁某2、徐某1、赵某,单某2、陈某2、孟某,4、陈某3、王某9、朱某3、张某8勇、穆某,4、吴某3、缪某,4、李某3、高某1、孙某2、王某1王某11、齐某,4、周某,荣某2、张某15、邱某,欧某,4、王某1杨某4、徐某2、杨某5、陈某4、田某,4、吴某4、余某2、张某16、高某2、高某3、李某4、李某5、余某3、杨某6等108人的证言。证明购买e租宝产品的种类、金额、时间、是否赎回及损失情况等。
24、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关于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张程程、施某,4、杨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合[2016]会鉴字第004号)。证明以张程程为负责人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92975524.88元。其中,张程程作为理财师本人吸收存款3,635,00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89340524.88元;李军杰本人吸收存款778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33647510.88元;陈晓宇本人吸收存款1040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15446489.88元;孙素新本人吸收存款1060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9246100元;李翔本人吸收存款1993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8633708元;杨淑玲本人吸收存款2013000元,下属团队吸收存款8906521元。
2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时采用的一些法律措施和手段。
26、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李翔、杨淑玲、孙素新、李超、孙雯、刘俊寒、田晓彤、钱远英、熊峰、牟岩、梅莹莹、黄松、李坤、万长红、卢万波、汪晓月、张鹏雨、刘国强、孟刚、郭志远、陈青云、韩昕欣、陆诗颖、楚郢、杨洋等人的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及讯问笔录。证明案发后上述28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情况及在e租宝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提成的总收入。其中1、张程程的工资收入128414元,提成373074元,被公安机关扣押12万元;2、李军杰的工资收入83343.03元,提成187997.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14.5万元;3、陈晓宇工资收入62913.37元,提成105992.6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7万元;4、孙素新的工资收入44003.39元,提成94621.37元,被公安机关扣押2600元;5、李翔的工资收入38629.79元,提成92013.3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50500元;6、杨淑玲的工资收入56979.56元,提成111380.6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3万元。
27、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五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资产登记表、扣押清单、资产核查情况说明;固镇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资产核查报告。证明蚌山公安分局扣押了蚌埠分公司电脑主机30台和电脑一台;五河县公安局扣押五河分公司台式电脑1台,pos机2台;固镇县公安局扣押固镇分公司台式电脑主机10台,笔记本电脑2台,pos机2台。
28、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供述和辩解。证明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作为另案处理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975524.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均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对于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整个钰诚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李翔、杨淑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孙素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张程程、李军杰、李翔、孙素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积极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张程程、李军杰、李翔的辩护人提出的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孙素新的辩护人提出孙素新应构成自首。经查,孙素新系被怀远县公安局从位于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带回公安机关,没有主动到案情节,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晓宇、杨淑玲的辩护人提出陈晓宇、杨淑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但对于两辩护人提出的如果法院认定构成犯罪,陈晓宇、杨淑玲是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陈晓宇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晓宇犯罪数额不是鉴定结论认定的16486489.88元,将各团队成员所吸收的存款总额由陈晓宇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是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额,其提出陈晓宇犯罪数额不是鉴定结论认定的16486489.88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提出将各团队成员所吸收的存款总额由陈晓宇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证据显示,陈晓宇是根据其下属的三个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提成,所以陈晓宇应当按照其下属的三个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来承担责任。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程程、李军杰、陈晓宇、孙素新、李翔、杨淑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程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军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晓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素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淑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之内缴纳)
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
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艳芳
审判员王林
人民陪审员徐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阚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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