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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刑初9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281刑初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23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卞淼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1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以出售、交换、赠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共6000条左右,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1于2014年3、4月,在江阴市长江御园一期售楼处,以4000元的价格帮许某2向徐某1(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江阴市长江御园一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287条,被告人张某1得到好处费500元和长江御园一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份。

2、被告人张某1于2015年5月,向聂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金宸国际三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490条;于2016年6、7月,向聂某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88条、运河世家洋房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面积)112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3、被告人张某1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12月,先后多次向徐某3(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扬子华都、黄山华都、爱家尊邸、领航城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违法所得人民币628元。其中,出售扬子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施工编号、预测面积)208条、黄山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182条。

4、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9月,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向徐某2(另案处理)购买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753条。

5、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6月,通过微信以300元的价格向汪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于2016年8、9月,收受汪某交换给其的江阴市城市嘉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房号、预测面积)153条、塔南小区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690条,并将江阴市黄山华都、汇丰园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交换给汪某,其中汇丰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房号、房屋面积)87条。

6、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7月,以600元的价格向颜某1(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753条、爱家尊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每平方米单价)211条、长江万悦城、长江万悦城二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734条,合计1698条。同时,被告人张某1将江阴市蟠龙湾一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认购日期、认购房号、认购面积、购买价格)234条、美丽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原住址)171条、黄山湖一号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200条、藏品、藏品二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267条、爱家名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34条、幸福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40条、长江御园二期、藏品三期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赠送给被告人颜某1,合计946条。

7、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先后3次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扬子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175条、丹芙春城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594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1将江阴市黄山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95条、汇丰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178条赠送给王某。

8、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年底,通过微信向吕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业主住址)212条、长江御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107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9、被告人张某1于2017年3月,通过微信以300元的价格向益某1(另案处理)购买江阴市爱家尊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每平方米单价)211条。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出售、赠送、交换等非法方式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1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1、仅有小区业主姓名和电话的信息不应计入公民个人信息条数;2、向某运金出售的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没有490条。

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卞淼浩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1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以出售或者交换、赠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共6000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382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1于2014年三四月间,在江阴市长江御园一期售楼处,以4000元的价格帮许某2向徐某1(已判决)等人购买江阴市长江御园一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287条,被告人张某1得到好处费500元和上述长江御园一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份。

2、被告人张某1于2015年5月,向聂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289条;于2016年6、7月,向聂某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88条、运河世家洋房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面积)112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3、被告人张某1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12月,先后多次向徐某3(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扬子华都、黄山华都、爱家尊邸、领航城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违法所得人民币628元。其中,出售扬子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施工编号、预测面积)208条、黄山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182条。

4、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9月,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向徐某2(已判决)购买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800余条。

5、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6月,通过微信以300元的价格向汪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于2016年8、9月,收受汪某交换给其的江阴市城市嘉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房号、预测面积)151条、塔南小区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649条,并将江阴市黄山华都、汇丰园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交换给汪某,其中汇丰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房号、房屋面积)87条。

6、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向颜某1(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749条、爱家尊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每平方米单价)211条、长江万悦城、长江万悦城二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728条,合计1692条,从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1将江阴市蟠龙湾一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认购日期、认购房号、认购面积、购买价格)214条、美丽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原住址)171条、黄山湖一号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200条、藏品、藏品二期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263条、爱家名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34条、幸福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39条、长江御园二期、藏品三期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赠送给被告人颜某1,合计921条。

7、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先后3次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运河世家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扬子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174条、丹芙春城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594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1将江阴市黄山华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42条、汇丰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176条赠送给王某。

8、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年底,通过微信向吕某(另案处理)出售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业主住址)212条、长江御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107条,共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9、被告人张某1于2017年3月,通过微信以300元的价格向益某1(另案处理)购买江阴市爱家尊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每平方米单价)211条。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1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3828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供述在卷,且有小区业主信息清单、信息整理清单、案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颜某1、徐某1、徐某2、益某1、汪某、王某、徐某3、吕某、聂某、薛某、陶某、许某1、金某、徐某4、许某2、徐某5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经查,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本院依法予以扣除。关于被告人张某1提出的“仅有小区业主姓名和电话的信息不应计入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辩解意见,经查,相关小区业主信息包含有该小区内的业主姓名及电话,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公民个人信息,应计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1提出的“向某运金出售的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没有490条”的辩解意见,经查,从聂某处查获的江阴市金宸国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清单中确存在重复信息,经扣除相关重复信息,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289条,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卞淼浩提出的“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1于数年间,多次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并以出售、交换、赠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共计6000余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啸云

人民陪审员汤琦

人民陪审员倪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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