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3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0102刑初3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8-02
审理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云洁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辩护人周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楼盘名称等内容的楼盘信息,后通过U盘拷贝或发送邮件的方式,将上述楼盘信息出售或赠予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1将三千余条楼盘信息出售给南昌九创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程某争。
2.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不等的价格,分别于2015年4月18日至同年9月9日期间将力高国际城等楼盘信息(12030条)、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间将保利半山国际花园等楼盘信息(32589条)出售给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某滩丰和新城店总监朱某。
3.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1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朝阳江上院等楼盘信息提供给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周某;2016年3月21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1又将君汇半岛等信息2823条出售给周某。
4.2015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黄某1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艾水清园等楼盘信息3324条出售给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龙湖店员工张淼;2016年3月至同年7月,黄某1又将紫禁城等楼盘信息1676条出售给张淼。
5.被告人黄某1分别于2015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将国贸阳光等信息(1755条)、于2016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9日期间将十里江山等楼盘信息(2507条)出售给丛一楼装饰有限公司朝阳店店长赵木香,后收取了15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6.2016年3月11日至同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不等的价格将梧桐庄园等楼盘信息共计15231条出售给江西易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肖伟。
7.2016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不等的价格将翰林世家等楼盘信息36445条出售给江西红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刘某。
8.2016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1以4000元的价格将明园九龙湾等楼盘信息1403条出售给名创装饰有限公司销售主管郑某。
9.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1以1300元的价格将朝阳峰汇等楼盘信息1541条出售给新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天桂。
10.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1以8000元的价格将地铁万科时代广场等楼盘信息共计6495条出售给一统国际家居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吴东杰。
11.被告人黄某1分别于2015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将君领朝阳等楼盘信息(4387条)、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将君汇半岛等楼盘信息(27181条)出售给江西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郭润荣,后收取了80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12.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1以600元的价格将丹桂苑等楼盘信息1210条出售给江西冠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
13.被告人黄某1分别于2014年11月9日将南昌监狱等楼盘信息(2964条)、于2016年7月21日将地铁万科时代广场等楼盘信息(1769条)出售给江西海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杨贵庆,其收取了30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14.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不等的价格,分别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将方大上上城等楼盘信息(21191条)、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期间将艾水清园等信息(2585条)出售给南昌高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
15.2016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黄某1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绿地悦城等楼盘信息4533条出售给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庞艳龙。
16.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黄某1将正荣御尊等楼盘信息1834条提供给南昌筑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江某;2016年6月27日,黄某1又将红某十二庭等楼盘信息1836条提供给江某。
17.2016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1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新城吾悦广场等楼盘信息1885条出售给南昌时创美家装饰公司营销经理万晓东。
18.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1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万科粹叠园等楼盘信息4147条出售给广州耀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高某。
19.被告人黄某1以0.3-0.5元/条不等的价格,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将银亿上尚城的楼盘信息(1027条)、于2016年3月11日将红某十二庭等楼盘信息(3536条)出售给江西奕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
20.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不等的价格,分别于2015年3月至同年5月将紫江花园等楼盘信息(969条)、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8月将公元乐活城等楼盘信息(5924条)出售给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徐某。
21.2016年2月21日至同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1将国贸春天等楼盘信息9494条出售给郭某,共收取了26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22.2016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1以0.1-0.2元/条的不等的价格将九龙湖花园等楼盘信息2783条出售给中宅装饰市场部总监刘智勇。
23.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1将美树堡等楼盘信息1624条提供给久居堂装饰公司营销总监王某1。
24.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黄某1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莱蒙都会等楼盘信息3105条出售给南昌康之居装饰公司装修设计师袁某;2016年4月6日,黄某1又以600元的价格将十里江山等楼盘信息2181条出售给袁某。
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1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1)提取电子证据笔录(2)扣押清单;2证人彭某、程某争、李各田、陈某3、张某、朱某、江某、高某、刘某、陈某4、吴东杰等33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与辩解;4、常住人口信息;5、归案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周忆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达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某1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日)以前因不具有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其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黄某1将获取的公民购房产信息出售、提供给房屋装饰公司和他人,未被用于犯罪,没有给被泄露信息的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确有悔改的深刻思想认识。被告人黄某1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改造,相关司法部门经调查评估已出具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报告,恳请对被告人黄某1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与他人交换南昌市内多个楼盘的包含业主的姓名、电话以及业主所住的楼栋号、单元号、房号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其所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2在2015年11月1日前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1将楼盘购房业主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房屋装饰公司没有给被泄露信息的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黄某1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1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小斌
人民陪审员魏竹子
人民陪审员阚林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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