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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刑初12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7刑初1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12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顺杰、检察官助理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文某1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名城三期×栋×-1其姐姐的家中,先后七次通过QQ邮箱向王某、苏某等人出售车险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车牌号、车辆品牌、车架号等内容)、楼盘业主信息(包括楼盘名、门牌号、业主姓名、面积、电话、身份证号码、合同的邮寄地址、合同总价、付款方式等)等公民人个信息共计126069条,获利4850元。

2017年8月10日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名城三期×栋×-1捉获被告人文某1,并查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手机。被告人文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QQ邮箱截图,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车险信息数据表(附光盘),楼盘业主信息数据表(附光盘),情况说明,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王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606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文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文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0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85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青雪梅

人民陪审员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赵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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