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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刑初5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312刑初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2-14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金鹏、王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1将含有徐州市铜山区等地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文件夹上传至QQ聊天群内,供他人下载,用于注册推广手机软件客户端APP等用途。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1将名为“2W身份证”的文档上传至“幻云推广APP推广群”(群号:475641415,文档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9000余条,文档累计被下载229次。

2、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1将名为“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5000只身份证(1”的文档上传至“千百策网络科技②群”(群号:537149465,文档内分别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约100万条、5000条,文档分别被下载38次、58次。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1先后两次将合计1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QQ聊天群内,供他人下载使用,依法不能认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双华

审判员魏影

人民陪审员冯庆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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