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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刑初805号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305刑初8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11-05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陈秋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起,王某1与周某、文某、付某、梁某1、张某2(均已被判刑)先后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的金太阳休闲会所(以下简称金太阳会所)工作。被告人肖某等在金太阳会所长期招募技师(卖淫女),提供场所、服务供卖淫女、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设置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嫖资分配方式及管理制度等。王某1作为部长,负责管理付某、梁某1、张某2等服务员,并负责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供嫖客选择;周某作为部长协助肖某管理会所,并分管收银、1楼接待;文某作为收银员,负责制作钟房登记表(记录房号、技师号、服务项目及起钟时间等),及收取嫖资、发放提成;付某、梁某1、张某2作为服务员,负责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供嫖客选择、登记钟房登记表等。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太阳会所当场查获徐某、龚某、刘某1、刘某2、赵某、王某2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抓获同案犯周某、文某、付某、梁某1、张某2,缴获对讲机3台、POS机1台、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280元、避孕套226个及报表、钟房登记表1批。经查,金太阳会所2015年10月总收入390340元,其中性交服务1396次、口交服务112次;2015年11月1日至9日总收入140940元,其中性交服务463次、口交服务30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到公���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在2015年9月底之前不清楚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其因家庭原因对会所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其有责任保障会所不存在涉黄等违法犯罪的事情,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2015年9月底其发现会所资金收入有问题的时候,其应该立刻进行管理,收回管理权,亲自整顿会所,保证会所合法经营。其没有主动组织卖淫活动,没有控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其仅是没有严格管理会所,替他人提供了犯罪场所,其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愿意接受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论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其主观上对会所提供卖淫服务的行为是持反对态度的。金太阳会所的老板及实际控制人是郑某,被告人是会所的经理。本案的发生是因为会所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老板郑某及同案犯周某、王某1等会所直接管理人隐瞒被告人,利用会所提供违法卖淫服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参与管理金太阳会所,不能证明被告人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金太阳会所有正规按摩、推油业务,作为一家以会所形式经营的卖淫场所,必然存在一定的经营管理行为,但该管理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管理有本质的区别。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作为管理者,有监管不力,不能杜绝卖淫犯罪活动发生,致使金太阳会所为卖淫活动提供了便利场所的责任,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论处。2、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曾多次采取行动试图阻止犯罪活动发生,其主观上没有容留卖淫的直接故意,属于疏忽大意监管不力的直接故意,是从犯。3、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是家中经济支柱,母亲早逝,父亲瘫痪在床,其妻子一人还要照顾两个小孩,实在无法独自承担起家庭重担,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起,王某1与周某、文某、付某、梁某1、张某2(均已被判刑)先后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的金太阳会所工作。被告人肖某等在金太阳会所长期招募技师(卖淫女),提供场所、服务供卖淫女、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设置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嫖资分配方式及管理制度等。王某1作为部长,负责管理付某、梁某1、张某2等服务员,并负责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供嫖客选择;周某作为部长协助肖某管理会所,并分管收银、1楼接待;文某作为收银员,负责制作钟房登记表(记录房号、技师号、服务项目及起钟时间等),及收取嫖资、发放提成;付某、梁某1、张某2作为服务员,负责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供嫖客选择、登记钟房登记表等。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太阳会所当场查获徐某、龚某、刘某1、刘某2、赵某、王某2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抓获同案犯周某、文某、付某、梁某1、张某2,缴获对讲机3台、POS机1台、现金20280元、避孕套226个及报表、钟房登记表1批。经查,金太阳会所2015年10月总收入390340元,其中性交服务1396次、口交服务112次;2015年11月1日至9日总收入140940元,其中性交服务463次、口交服务30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证实肖某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2018年3月14日13时许,肖某自行到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投案。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深圳市金太阳休闲会所,营业地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龙电综合楼二层,经营者肖某,成立日期2013年4月22日。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从梁某1处扣押对讲机1台,从周某处扣押对讲机1台,从文某处扣押各类报表、单据1批及POS机1台、现金人民币20280元,从付某处扣押对讲机1台,扣押避孕套226个。

5、钟房登记表:登记有房号、技师号,并备注“票”、“3292曾”、“4567金”、��0918胡”、“7561刘”、“3494刘”等,分别经梁某1、付某确认系由2楼服务员记录,付某指认部分为张某2记录;登记有房号、技师号、起钟时间、②、③,并备注“票”等,经文某确认为1楼对账单;夏某确认868代表房号、126代表其的技师号;赵某确认②代表300元服务项目即口交、811代表房号、166代表其的技师号,其不知道“3494刘”代表什么。

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刘某1、王云芝、刘某2、赵某、龚某、徐某处以行政处罚5日。

7、郑某出具的说明材料:2012年左右,其因不在深圳不方便参与经营,其与其他股东一致决定将店承包给股东之一的肖某经营,肖某每月固定支付承包金六万元(后面肖某说生意不好,承包金有减),承包期间的水电、房租、工资等一切债务由肖某承担,所产生的利润归肖某所有。承包协议���规定店里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肖某承担。

8、肖某、郑某的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
9、刑事判决书:王某1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周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2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付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梁某1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证人周某的证言:其在金太阳会所上班1年了,负责在一楼看门,有客人到就用对讲机跟2楼的部长通报一声。公司老板姓魏,其没有见过本人。会所有2个前台负责收银,具体名字不知道。经理叫肖某,主要负责管理,是会所的负责人。会所2楼有3个男服务员负责在2楼接待客人,把客人引进房间,为客人安排技师。会所有十多个技师,其都叫不出名字。其手机中短信“周部你好,我是28,太晚不好打电话骚扰你。我今天有事要休息,我知道公司规定。但真的有事只好买假,醒来加下我微信,我把买假的钱转过去,谢谢!”是因为对方刚到公司和其他人不熟所以转给其。其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向技师催收买假钱,及技师在时到公司宿舍检查的信息,是有几个关系好的,其关心别人上班情况。其与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向肖某��送营业报表及核算营业额的记录,是肖某不在时,其帮他查一下,其不负责记账。

11、证人文某的证言:2015年5月起,其到金太阳会所做收银,会所的管理人是肖某。会所的老板是肖某,一楼负责人是周某,二楼负责人是姓王的部长。周某和肖某是一个地方的,平时其称周某为部长,周某负责管理前台和一楼带客,前台两个收银有事都是找周某,下班时如果肖某不在,收银也会将当班的收入钱交给周某。

12、证人付某的证言:2015年5月底,其到会所上班,工资2800元月。其是会所2楼楼面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带客人进入房间,通知服务技师过来做服务,客人离开后要打扫房间卫生。2楼共有4个男服务员,由王某1部长管理。会所有3个服务项目:200元的具体内容是按摩、推油、打飞机,300元的是按摩和“口交”,500元的就是按摩和性交。会所的老��是肖某,部长是周某和王某1。肖某不在的时候,主要由周某和王某1负责会所的日常工作,有时他们会提醒服务员在接待生面孔时,讲话介绍服务内容时要注意,客人询问服务项目时只说有按摩,其他的不多说,让客人自己和技师谈。

13、证人梁某1的证言:其是2015年11月2日到金太阳会所工作的,其是应聘的部长,但老板让其先做一个月的服务员(试用期),等过了一个月试用期再说。其的岗位在会所2楼,负责接待客人和带客人进房间,清理客房,通知技师。肖某是会所的老板,管理层除了老板以外就是周部长(周某)和王部长。前厅是老板自己负责,技师部没有人负责。老板肖某自己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每天他都会来一次。王部长负责二楼工作,包括管理其等五个服务员和按摩技师、客房卫生事项,周部长负责管理前台收银和整个店的日常经济。老板自己负责按摩技师的招聘、培训等相关的管理工作。会所有198元的推油按摩、298元的口交还有498元的“全套色情服务”。

14、证人刘某1、徐某、刘某2、马某、郭某、中某的证言:其等是金太阳会所消费的顾客,反映会所内存在卖淫服务。

15、证人赵某、朱某、张某1、熊某、龚某的证言:其等是金太阳会所的技师,反映会所内存在卖淫服务。其中,朱某称会所由姓肖的老板管理,张某1称其来会所应聘时是会所姓肖的老板接待并录用其的,工作装是肖老板发的,龚某称会所的休假制度是要提前请假的,如果没有休假指标需要买假,其有通过微信向周某部长买假。

16、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是金太阳会所的股东之一。2013年6月,其花了50000元押金从上一个老板郑某手中承包了这个金太阳会所,然后每个月固定给郑某70000元,其他的店面租金、员工工资、水电等费用都是其自己负责,金太阳会所经营期间,每个月的收入其不知道多少,其每个月能拿到两万元,周某每个月能拿七八千元,王某1每个月能拿四五千元。金太阳会所实际投资人是其跟郑某,日常管理由周某和王某1负责管理,其每月不定期来会所收取盈利,周某负责把一段时间内的盈利转账或现金给其,这个会所其只认识周某和王某1,其他人其不认识,技师大概有十多个。2012年,其在金太阳会所当过经理,负责招过人,该会所提供的服务是正规的按摩和推油,其接手金太阳会所后不知道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因为其日常没怎么管理,都是周某和王某1负责,周某和王某1在2013年初其接手这个会所前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后来其安排他们做了部长,负责这个会所的日常运营。其只收钱,每天下午三四点到十二点左右会在金太阳会所溜达,然后在会所前台由其和周某负责收取现金,客人在会所刷卡消费进入的是其的账户。在2015年10月份其才知道金太阳会所存在打飞机、口交、卖淫服务,为此其开过会,也炒掉了几个人,但是其没有参与经营,所以具体情况不知道,金太阳会所前台的记账单是前台收银写的,记账单显示在每个客人前面标注序号1、2、3,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17、辨认笔录:周某辨认出肖某是会所经理;文某、梁某1辨认出肖某是会所老板;肖某辨认出文某、周某、王某1、付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有证据反映,涉案会所人员存在明确的分工,有技师、服务员、收银、部长等形成明确的架构体系,有报表、钟房登记表等对技师提供卖淫服务的登记记录,��师请假需支付费用并经部长或相关人员的同意。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涉案会所存在组织卖淫行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本案应构成容留卖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案人员周某、文某、付某、梁某1等人均明确指认肖某系涉案会所的老板和负责人、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说提被告人并非会所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虽有一定的辩解,但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华瑜

人民陪审员辛倩平

人民陪审员赖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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