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21刑初253号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53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孙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因缺钱花。其知道被害人缪某家床下箱子里有古玩,遂萌生了偷古玩卖钱的想法。2021年夏季的一天下午,缪某某趁着被害人不在家,潜入其位于凤台县××乡××村缪咀孜的家中,来到二楼的卧室,将被害人藏在床下的装有古玩的塑料盒子拿出,盗走被害人的十块银元、两个铜制香炉、四块玉石、四枚铜钱,后因其出售时被被害人发现,缪某某退还被害人三块银元、两个铜制香炉、一块玉石。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缪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永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梦婷
书记员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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