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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2刑初170号​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170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傅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1因自身好赌,经常叫人去其位于屯溪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打麻将。后黄某1为了营利,组织参赌人员到该场所以“下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每场赌局收取台费600元,并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餐饮等服务。截至2024年4月22日被查获,黄某1非法获利共计39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1于2024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退出违法所得3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抽头渔利数额达3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虽系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贵明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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