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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终340号王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5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终340号

2024年07月05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丽,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户籍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抓获,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4月10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749号刑事判决。王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馨、

书记员叶娉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丽及其辩护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至2021年期间,王丽谎称其在西藏拉萨市开药店、在太和县关集镇开设家纺店、自己的“诚信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宣传借款,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2分,并通过刘某1、鲍某等人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苏伟等36人非法集资1411.43万元,案发前已归还317.78万元,集资诈骗数额1093.65万元。王丽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购买房产、偿还债务、支付个人消费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情况说明等,证人李某2、宫某、谢某2、潘某、孙某2、张某1、孙某3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1、翟某、谢某1、于某1、鲍某、陈某、朱某1、王某、储某、李某1、孙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王丽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王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丽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主张

王丽上诉提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借款主要目的是转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息差,以及将部分借款用于投资购买商铺等;其没有实施通过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其借款的对象不具有社会性,都是具体的特定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特定对象;其借款时没有向出借人虚构借款的事由;原判认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大量骗取资金,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错误,原判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已经归还的数额以及未归还等数额错误;审核报告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性质、审核依据未经法庭质证,审核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本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及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均未提供新的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结合在卷证据综合评述如下:王丽供述称,其2012年底在其朋友宫某开的家纺店工作,一个月给其2000元,2013年10月因为生意不好就不干了,回到太和帮其哥哥从华源医药往西藏发货,2018年年初在太和富民家园北门开了一家奶粉店,后因资金周转不开就关门了。其向别人借款一部分是自己用点,多数被其加点利息后转借给他人,从中吃点差价,其借钱给别人利息在2.5分至5分左右。其从2013年开始向刘某1借钱,借着还着,月息1.5分,后来其资金链断裂就还不了本息了,其借她的钱用于家纺和母婴生活馆生意资金周转。2018年开始其资金出现问题,其向其他人借钱是为了借新账还旧账,其向别人出具的借款收据上盖的诚信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其找宫某刻的,这个公司不存在,刻章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借款人的信任。西藏药店是其哥和别人合开的,其就是帮忙看店,其没有投资。其向他人的借款用于在合肥御龙湾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在天珑广场购买意见商铺,编号5商221户,还有一处写字楼蔚蓝商务港B座1313。

证人李某2称,其不知道王丽具体做什么生意,其给她开车,打扫卫生,别人都知道王丽给的利息高,都是去她那里存钱的,她给别人出具借条。

证人宫某称,2011年年初王丽来其在关集镇开的家纺店打工,每月2000元,有时候王丽跟别人说家纺店都是她投资的,其以为她说大话,没有在意。2012年底王丽离开家纺店。

证人谢某2称,王丽在太和县刘竹园从事的是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业务。

证人潘某称,其跟王丽是拜把子姊妹,王丽做过保险、开过奶粉店、后来做小额民间借贷。其知道王丽做民间借贷,2015年开始从王丽那借过钱,月息2分。其陆续借了621万元,归还了662万元。

同时结合证人关某1、金某、范某、邵某、于某2、韩某、胡某、关某2、张某2、谢某3、马某、于某3、张某1、孙某3等人证言,能够证实:1.王丽以1.5分至2分月息借款再以月息3分至5分利息转借给其他人,从中赚取利差,除此之外,王丽并没有其他高额收入。2.2018年开始,因为王丽转借出去的借款未能按时收回本息导致其资金链出现问题。

葛修娟陈述称,王丽说他作医药生意购货需要资金周转,承诺给2分的月息,其于2018年8-9月份借给王丽15万元,第二次也是借15万元,2019年11月份借30万元,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到2020年8月就支付不了利息了。

范影陈述称,王丽说她西藏医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7年开始向其借钱,利息1.5分,借着还着,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2020年12月份就不再支付利息,后来算账王丽共向其借款49万元,收了多少利息记不住了。

高天龙陈述称,王丽称其西藏医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其于2019年2月10日借25万元给王丽,月息1.5分,本息均未给。

范苗苗陈述称,王丽说她西藏医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20年7月1日向其借款30万元,月息2分,2020年11月1日又以同样理由向其借款40万元,月息2分,共收到利息3.4万元。

鲍某陈述称,其和王丽两口子比较熟悉,王丽平时一直说如果有闲钱借给她使用,她给利息。2019年2月18日借给王丽10万元,月息1.5分,收据上盖有诚信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结利息3.6万元。2020年3月13日其丈夫阮司民借给王丽10万元,结息2.7万元。

陈某陈述称,王丽从2018年开始向其借钱,借着还着比较顺当。王丽说开公司需要资金,其于2020年7月21日借给王丽10万元,月息1.5分,本息未付。

于某1称,王丽说诚信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其于2019年春季借给她20万元,借条上有诚信公司财务专用章,支付利息9000元。2019年10月16日王丽重新给其出具一张没有诚信公司章的借条和收据,月息1.5分,又支付利息5.4万元。王丽说她做生意需要资金,其认识的人手里有钱可以借给她使用,利息比银行的高。

强丽称,王丽说她投资大药房需要资金向其借钱,2018年1月21日借给王丽30万元,借条有诚信公司章,月息1.5分,到2020年上半年支付利息13.5万元。2018年3月14日借给王丽1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2020年9月17日借给王丽10万元,未支付利息。

王磊建称,王丽向其哥哥借钱,正好其父亲去世补助有些钱,2018年4月借给王丽10万元,月息2分,付息2.4万元,后来借条换成其女儿王梦晴明知,2019年又支付利息2.4万元。

翟某称,其通过刘某1介绍借钱给王丽,刘某1说王丽是开公司的,需要资金周转,给的利息高,2017年借给王丽20万元,月息1.5分,每年都结利息,在2021年更换借据后没有再收到利息。2019年借给王丽15万元,平时也付利息,支付多少不记得了。

苏伟称,其通过其小孩姨朱玲介绍认识王丽,朱玲说王丽生意做得好,当时王丽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给的利息高,也稳当,第一次,2019年1月1日借给王丽40万元,月息2分。第二次王丽主动给其打电话说自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9年6月10日、11日两次借给王丽80万元。共支付40.8万元利息和20万元本金。

尚玉清称,其听其女婿朱培培说他和他父亲的钱放王丽,比银行利息高,支付利息准时。其让朱培培带着其妻子朱桂芝到王丽家,2020年1月12日转给王丽30万元,月息1.5分,起诉后王丽归还8万元左右。

朱某1称,其和王丽有点亲戚关系,2019年以前她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常从其这里借钱,借着还着,也按时付利息。2019年9月1日王丽从其父亲朱某2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支付一年利息1.8万元,2020年9月1日换了一张借据,2021年给6000元。王丽跟其说他儿子在西藏做西药生意需要资金向其借钱,月息1.5分,2021年1月23日其以吴艳芳名义借给她13万元,2021年5月8日其以朱培培借给她6万元,2022年给1万元。

王某称,2019年8月王丽说她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其借钱,月息2分,其借给她5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2020年8月份更换一张借条后没有在支付利息。2020年11月王丽向其借钱,说只使用两个,因为王丽之前付利息比较顺当,其就又借给王丽30万元,本息未付。给其的借据盖有诚信公司章。

储某称,2019年6月初王丽说她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问其可有闲钱,给的利息高。2019年6月9日借给王丽15万元,借条该有诚信公司章,月息1.5分,付息2万左右。

李某1称,其妗子王芝芳说其要是有闲钱就放王丽那,给的利息高还稳当。其记不得哪一年,平时只要有钱就取现交给王芝芳,直到2020年8月30日结算是,本金4.2万元,给月息1分,利息5000元加一起王丽开了4.7万元的借据。2020年9月15日另一张借条结算时本息共计6.49万元(本金5.8万元),两个借条每年更换,2020年最后本息加一起是12.19万元。

孙某1称,2019年6月份王丽说她在西藏开了一家药店投资几百万,如果其有钱借给她使用,她给高息。其借给王丽30万元,月息3分,2020年到期时王丽支付利息7.2万元,又重新出具一张借条。2019年8月21日王丽还以药店需要资金向其借款30万元,月息2分。2020年10月25日王丽说急用钱,向其借款40万元,月息3分,期间支付了一些利息。王丽以药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妻子借款288万元,月息1.5分-2分,支付了部分利息。

孙玉凤称,王丽是其小孩姨,她说她有正规公司,其也知道别人把钱放她那里涨利息。她称一个生产药瓶的企业需要资金向其多次借款,其以其妻子王芝芳名义于2020年7月25日借给王丽11万元,第二次又以同样理由借钱,说最多使用半年,其借给她60万元,最后一次借8万元,月息均是1.5分,本息未付。

王宁称,王丽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第一次是2017年其父亲借给王丽50万元,王丽未付利息后来给其父亲出具一张18万元的借条算作利息。2018年其和其表哥马金涛到王丽家用POS机刷卡借给王丽40万元,2020年8月19日王丽安排她儿子孙某2归案30万元,未收到利息。问王丽要钱时王丽说自己在西藏做药材生意,在合肥市开店。

胡松波称,其母亲刘某2说王丽有个投资公司,钱放她那里给1.5分的利息,她有20万元放在王丽那。2019年11月15日其到王丽在华源大库附近的办公室刷POS机借给王丽10万元。2021年6月其向王丽要钱,王丽给了2000元利息。王丽2019年借刘某2的20万元,其的10万元,其小孩妗王雨晨的10万元均没有归还。

王丽供述称,2018年开始其资金出现问题,其向其他人借钱是为了借新账还旧账,其向别人出具的借款收据上盖的诚信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借款人的信任,这个公司不存在。西藏药店是其哥和别人合开的,其就是在帮忙看店,其没有投资。其向他人的借款用于在合肥御龙湾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在天珑广场购买意见商铺,编号5商221户,还有一处写字楼蔚蓝商务港B座1313。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2018年王丽明知自己资金已经出现问题,在其没有其他正常经营,无力归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虚构其开药店、开公司需要资金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审法院认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检察院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王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量刑适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锋

审判员王远东

审判员罗亚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庆堂

书记员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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