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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164号吴某、张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吴某、张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164号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震及其辩护人许飞、谷今朝、被告人张某俊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郭晓静、被告人王某锋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梦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依托“豪彩”网络博彩平台成立“天下联盟”赌博站点,组织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等人在网上添加他人微信、建立微信群,以发布中奖信息、博彩走势图等方式诱使他人购买博彩,并为他人代买“时时乐”“时时彩”“福彩”等网络博彩进行网上赌博及资金结算,以“吃号”及收取网络博彩平台返利等方式非法牟利。先后收取林某、陈某圣等人用于购买“上海时时乐”“重庆时时彩”等网络博彩的押注资金46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吴某1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2、王某3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各自被告人具有愿意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依托“豪彩”网络博彩平台成立“天下联盟”赌博站点,组织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网上添加他人微信、建立微信群,以发布中奖信息、博彩走势图等方式诱使他人购买博彩,并为他人代买“时时乐”“时时彩”“福彩”等网络博彩进行网上赌博及资金结算,以收取网络博彩平台返利(或佣金)等方式非法牟利。同时“天下联盟”利用“时时乐”“时时彩”等设置投注规则、自己坐庄与投注人员赌输赢(“吃号”)等,获取非法利益。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等人明知吴某1等人在网上招揽他人赌博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用于赌博资金结算,并由林某镪、林某帅带领本小组人员为参赌人员押注、“吃号”及赌博资金收转、结算,先后收取吴某军、刘某录、陈某圣、符某、王某辉、胡某强、利辛县居民林某等人用于购买“上海时时乐”“重庆时时彩”等网络博彩的押注资金。林某镪组成员包含陈某婷、林某尧、陈某,收取押注资金320余万元;林某帅组收取押注资金118万余元,合计438万余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吴某1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张某2、王某3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证人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林某、吴某军、刘某录、余某、邢某、秦某辉、王某辉、陈某圣、符某、胡某强、王某辉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自白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成立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接收、流转赌资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涉案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三人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法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2、王某3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1、张某2、王某3的手机均发还给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妍

审判员陈洪旭

人民陪审员孙翠英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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