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524刑初169号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6 阅读次数:
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寨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69号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寨县白塔畈镇楼冲村姚天路(省道251)9公里400米处时,撞到路边垃圾桶后摔倒在地,造成车辆受损,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认定,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婷婷
书记员林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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