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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346号​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1 阅读次数:

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46号

2024年07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1饮酒后驾驶苏C1××**小型轿车,将车停放在萧县凤城街道某社区行政大道某砂锅店门口,砂锅店老板欧阳某报警,萧县交警龙城中队民警接110指令后出警,当场将郑某1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1于2024年5月23日经萧县交警龙城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郑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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