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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199号​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99号

2024年07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5日5时52分许,被告人蒋某1驾驶跃进牌电动三轮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杨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河路双楼路口北侧路段刮撞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丁某,事故造成丁某受伤,跃进牌电动三轮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1驾车逃逸。蒋某1返回家中后将电动三轮车车棚拆解扔至河内。2024年4月9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蒋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3月28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为:蒋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1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蒋某1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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