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1刑初394号孙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孙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94号
2024年07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8日21时许,在涡阳县维也纳休闲会馆二楼休息大厅,被告人孙某1趁被害人李某睡觉时,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身边的一部黑色VIVOX60手机扒窃走。后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9.21元。
另查明,孙某1的家人已代为赔偿李某7000元,并征得李某的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孙某1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计十日,即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泽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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