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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30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9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30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4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被害人俞某位于本市贵池区××街道××村组的家门口,将俞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门拉开,将车内现金4710元、1条五星皖香烟和4包五星皖香烟盗走。经池州市烟草局出具证明,被盗香烟价值392元。

2.2024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贵池区××镇佳贝美服装厂,翻墙进入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邹某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电源适配器一个。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5元。

被告人陈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皮某的证言,被害人俞某、邹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已折抵刑期1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胡翠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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