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4刑初169号薛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9 阅读次数:
薛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69号
2024年07月10日
刑诉(2024)159号
2024年1月25日19时30许,被告人薛某1醉酒后驾驶皖FP××**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塔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外环路与塔山路交叉口东3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4年1月29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薛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薛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薛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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