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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170号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9 阅读次数: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70号

2024年07月10日

2024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FC7Z**号黑色保时捷小型越野轿车,沿淮北市烈山区任楼矿专用线由东向西行驶到任楼矿专用线任楼矿工人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4年3月10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其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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