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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02刑初112号崔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崔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112号

2024年07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永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璟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被告人崔某1在“快手”应用软件上使用昵称为“小美”的账号(快手号:2952292072)开通直播,并使用昵称为“老板统计账号”(快手号:A98078544)的账号私信他人引流,虚构帮助他人实现愿望、借给他人钱财等事由,诱导他人在其开通的“小美”直播间内进行打赏,骗取钱款人民币3804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7月2曰,被告人崔某1通过“快手”私信向被害人王某1并承诺在直播间打赏将给予对方3万元借款,被害人王某1听从崔某1安排在“小美”直播间内共计打赏23274.6元后被直播间拉黑;

2、2023年7月2日,被告人崔某1通过“快手”私信向被害人王某2并承诺在直播间内刷礼物会帮助对方实现愿望,被害人王某2听从崔某1安排在“小美”直播间内共计打赏5941.8元后被直播间拉黑;

3、2023年7月1曰,被告人崔某1通过“快手”私信向被害人鲍某并承诺在直播间打赏后将给予对方5万元借款,被害人鲍某听从崔某1安排在“小美”直播间内共计打赏8830.6元后被直播间拉黑。

2023年7月25日,被告人崔某1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崔某1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快手用户账号信息、直播间打赏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崔某1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1、王某2、鲍某的陈述,证人赵某1、赵某2、朱某的证言,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崔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崔某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崔某1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且认为被告人崔某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法院依法审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47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某1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崔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某1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某1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健

人民陪审员袁园

人民陪审员陈香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杰

书记员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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