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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05刑初58号​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58号

2024年07月1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2日13时,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亿万达门口200米内开展查缉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13时14分,曹某1驾驶皖D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查缉点,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25mg/100ml,随即被带至淮南新华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4年5月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1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6.3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曹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曹某1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瑞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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