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202刑初189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6 阅读次数: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189号
2024年07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1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在本市镜湖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十次,合计价值5078元,销赃所得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安师大附中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雅迪牌(领跑M6版)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376元。
2、202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安师大附中门口,盗窃被害人梅某的一辆爱玛牌(哆乐)电动车。
3、2024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绿洲商务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
4、2024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安师大附中门口,盗窃被害人汪某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97元。
5、2024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星隆国际C座门前,盗窃被害人晋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
6、2024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星隆国际C座门前,盗窃被害人姜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
7、2024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新开元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房某的一辆爱玛牌(礼物N200型)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84元。
8、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侨鸿金鹰写字楼门前,盗窃被害人华某的一辆爱玛牌(3C红牛)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76元。
9、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赤铸山路轻轨站附近,盗窃被害人樊某的一辆爱玛牌(爱某。经鉴定,车辆价值600元。
10、2024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1在本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屈臣氏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雅迪牌(乐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45元。
2024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明在本市镜湖区中山北路与银湖北路路口被某某机关抓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1多次盗窃,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四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1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发还被害人。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卫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韦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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