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02刑初182号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1 阅读次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182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日1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1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JK××**的小型轿车,沿屯溪区新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屯溪区新安大桥北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春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琚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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