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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329号​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1 阅读次数:

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29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汝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春节后至2023年6月份,姜某(另案处理)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在利辛县姜某家中、张某鱼塘、姜某2家中、羊场等地点,组织王某、陶某、陶某2、朱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帮助该赌场抽头渔利四次,抽头八千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数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春节后至2023年6月份,姜某(另案处理)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在利辛县姜某家中、张某鱼塘、姜某2家中、羊场等地点,组织王某、陶某、陶某2、朱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帮助该赌场抽头渔利四次,抽头八千余元。

另查明,本案侦查阶段,范显福代为退出人民币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退款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孙某、耿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刘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退出的人民币八千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轩

审判员凡楠

人民陪审员邹继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丹凤

书记员李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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