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02刑初176号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1 阅读次数:
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176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程东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3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程某1先后在黄山市屯溪区××村××排××号、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屯溪区××庄、黄山市屯溪区××水果店开设赌场。程某1雇佣李成龙(另案处理)从事帮助其看管赌场、收取台费、帮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等事务,每日给付李成龙500元作为报酬。程某1开设赌场召集多名参赌人员以打2000元封顶等屯溪下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使用现金结算,如参赌人员带的现金不够,李成龙帮助赌客兑换现金或者赌客之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赌资。期间,以上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51万余元,程某1通过以上赌场抽头渔利共计48000元,李成龙从中分得钱款10000元。案发后,程某1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38000元。
2.2024年3月9日至3月14日,被告人程某1在其租的屯溪区黄山西路76号百川财富广场一门面房内摆放两张麻将桌开设赌场。先后邀集了吴某、赵某、吕某、钱某等多人以打250元一铳、500元起胡、200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的方式在此处进行赌博,用现金结算赌资。程某1每桌每三个小时收取一次1200元的台费,并在赌博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现金等服务。程某1在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开设赌场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为9万余元,程某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18000元。案发后,程某1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材料:麻将桌、手机等物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表等书证;证人饶某、余某、张某、江某、赵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成龙的供述;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1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1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程某1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已退出赃款56000元,且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程东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人对程某1坦白、认罪认罚、立功、退出违法所得、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均予以认可,基于以上理由及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程某1虽然构成犯罪,但结合其悔罪、认罪态度,以及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程某1于2024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程某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3.程某1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月平均分为96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程某1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羁押期间表现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程某1有赌博违法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且对其不宜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程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随案移送的麻将桌二张(含麻将牌,存放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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