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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23刑初209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209号

2024年07月18日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06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机动车,对其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期间与交通事故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获得谅解,亦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桑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轲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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