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303刑初260号俞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俞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60号

2024年07月18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1月26日1时31分许,被告人俞某1酒后驾驶皖M6××**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华路路口南侧时,遇红灯停车后在车内睡着,随后路人报警。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俞某1有酒驾嫌疑,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俞某1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11月2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俞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俞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上一篇:(2024)皖0826刑初147号杨某刑事一...

下一篇:(2024)皖1004刑初61号刘某1刑事一...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