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03刑初254号鲁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鲁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54号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2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洁、检察官助理唐颖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鲁某1虚构自己从事二手车及车辆抵押生意等事实,以邀请年某某、庄某出资等为由,骗取二人共计5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11月20日,鲁某1谎称自己从事二手车生意,邀请年某某出资,承诺15日内连本带息归还,骗取年某某10000元。
2.2023年1月4日,鲁某1再次谎称自己从事二手车生意,邀请年某某出资,承诺45日内连本带息归还,骗取年某某20000元。
3.2023年1月31日,鲁某1谎称自己从事车辆抵押生意,邀请庄某出资,承诺15日内连本带息归还,骗取庄某20000元。
4.2023年2月7日,鲁某1谎称自己需要装潢车辆,向庄某借款,承诺收回抵押车辆款项后一并归还,骗取庄某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1于2023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其亲属退赔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1亲属退赔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正判决。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庄某、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鲁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鲁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告人鲁某1本次涉嫌的诈骗犯罪仍属于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鲁某1亲属分别退赔被害人年某某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庄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鲁某1具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1亲属退赔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卫东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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