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2刑初522号范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6 阅读次数:
范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22号
2024年07月2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1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范某2酒后无证驾驶皖K7××**“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城关镇太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和大道与万寿路交叉口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范某2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范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5月13日,被告人范某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2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祝兵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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