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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21刑初295号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6 阅读次数:

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95号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孙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其租用的位于凤台县××镇××社区××室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等赌具供杨米全、盛南、凡春球等二十余人以麻将“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胡某非法获利七百元人民币。案发后,胡某退缴违法所得七百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在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373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永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梦婷

书记员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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