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6刑初157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6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157号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2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4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贺水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上半年至202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1先后在自己经营的宿松县光明南路情相意会所和宿松县通达北街未来心足浴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刘仲娥、郑桂姣、陈三婷以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1与卖淫女商定,按照嫖资五五分成等比例从中抽成。截至案发,陈某1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1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24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1被宿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1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1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1系被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该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予以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长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汪娟
书记员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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