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1刑初407号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3 阅读次数:
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07号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在2023年9月29日19时许在涡阳县××街道××路××路交口北穿越网络网吧内,杨某以借用被害人王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后杨某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苹果13pro手机盗走,逃离现场。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13pro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3186.67)。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召朗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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