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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60号​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2 阅读次数:

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60号

2024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盛某1驾驶皖RQ××**号普通小型客车沿本市贵池区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前往贵池区玉田苑小区。当日10时33分许,当车超速行驶至通港路迎宾花园A区西门口处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施某,造成车辆损坏、施某受伤后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盛某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安全观察的义务、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未在确保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施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盛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盛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盛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盛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1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1已赔偿(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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