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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2刑初204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1 阅读次数: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04号

2024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戚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1伙同刘某2(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蒙城县××街道××小区××栋××室,通过提供赌具,组织参赌人员参赌,从中抽水渔利59500元以上。

2、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1在蒙城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赛点”台球室等地,组织参赌人员参赌,其从中抽水渔利,每场赌资万元以上。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1年2、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1伙同刘某2(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蒙城县××街道××小区××栋××室,通过提供赌具,组织参赌人员参赌,从中抽水渔利59500元以上。

2、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1在蒙城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赛点”台球室等地,组织参赌人员参赌,其从中抽水渔利,每场赌资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29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载明:本案立案受理的情况。

2、辨认笔录载明:经过辨认,刘某2辨认出参与开设赌场和赌博的是张某1、过某、赵某2、王某、刘某1;刘某1辨认出联系其赌博的人是王某、刘某2、张某1;母钱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是刘某2、张某1、王某,在赌场放爪子钱的是赵某2、过某;李某1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是刘某2、王某、张某1;孙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是张某1,放爪子钱的是过某、赵某2,参与赌博的是王某;赵某1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是张某1、王某,放爪子钱的是过某;姚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是张某1、刘某2,参与赌博的是王某;马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人是刘某2、张某1,放爪子钱的人是过某、赵某2,参与赌博的人是王某;侯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人是刘某2、张某1,放爪子钱的人是过某、赵某2,参与赌博的人是王某。

3、蒙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蒙公(电)检[2023]34162220230194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刘某2手机聊天记录中非法获利统计表:侦查人员对扣押的刘某2手机进行勘验,从中提取存储数据和第三方即时通讯数据,其中提取到刘某2与张某1共同开设赌场期间两人通过微信结算抽水获利的聊天记录,经过梳理统计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20日,抽水获利59500元。

4、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参赌人员刘某1银行卡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5、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张某1的身份情况。

6、抓获经过载明:2024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1被抓获归案。

7、缴款书载明:被告人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29750元,并预交罚金1万元。

8、证人刘某1证言:其从2021年夏天开始在嵇康小区刘某2和张某1开的赌场赌博,赌场在嵇康小区10栋1楼刘某2家,每次都是刘某2和张某1给其打电话,炸金花、打麻将、二八杠都抽水,过某和赵某2在场子里面放爪子钱,后来刘某2和张某1闹掰之后,张某1就把赌场转移到嵇康小区1栋9楼的西边户里面,这是张某1单独干的赌场,其这些赌博的人也就过去了,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在刘某2家玩麻将,张某1九楼的场子都是炸金花和推二八杠,过某和赵某2也在那放爪子钱。在张某1的九楼场子玩了大概两个月左右因为被人举报,张某1就把赌场转移到嵇康小区西南角的那栋楼里的三楼西头面朝南的那一户,还是这些人刘某2有时候也去赌博,这个场子大概干了三四个月。大概是2022年下半年的时候,因为嵇康小区的三楼场子被人举报,张某1把赌场转到赛点台球俱乐部,在赛点玩的还是炸金花和二八杠,到赛点之后就只有过某在那放爪子,这个场子玩了大概三四个月,有人举报就停掉了。过完年之后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现在干场子叫其去捧捧场,场子在嵇康小区张某1的那个三楼,张某1去了只是赌博,抽水都是王某在做。在刘某2家、张某1家和塞点几个场子,张某1负责联系赌局、抽水,王某的场子里面张某1只是参与赌博。在刘某2家那个场子有一个男子放风,参与赌博的有姚某、李晶、老李、小双、王某、刚子、刘某某、钱某、峰子等人。

9、证人母钱某证言:2022年3月,张某1联系其在刘某2家炸金花,是刘某2和张某1合伙一起在嵇康小区10栋1单元101室刘某2家组织人赌博,一直到2022年8月底,刘某2和张某1闹掰之后刘某2家就没人去打牌,张某1于2022年11月初在嵇康小区21栋2单元3楼最西边那一户应该是304室,自己组织人打牌,一直到12月份,之后停了有一个星期,张某1又联系人去“赛点”台球室玩炸金花,2023年1月开始到4月底左右一直在“赛点”台球室,之后停了一个月左右,刘某2联系人去她家玩,断断续续有20来天,慢慢的没人组织了,6月份左右王某组织这些打牌的人去张某1家打牌,直到现在。组织赌博的方式不固定,有麻将、炸金花、二八杠,人凑齐能玩什么就玩什么,其中张某1在“赛点”台球室专门组织的是“炸金花”,在刘某2家开设赌场的时候,刘某2和张某1是局头,每天负责组织赌博的人,放钱的有赵某2和过某,专门给赌博的人做饭吃的叫贵州,放风的有两个人,一个叫阳阳,一个欣欣,过某还专门负责抽水提钱,过某不在的时候刘某2和张某1也抽水提钱。在张某1家和“赛点”台球室开设赌场的时候,张某1是局头负责组织联系人,放钱的还是赵某2和过某,放风的是阳阳和欣欣,过某专门负责抽水提钱,有时候张某1也抽水提钱。王某当局头组织人在张某1家赌博的时候,过某负责放钱,王某自己抽水提钱。赌场里的烟、水、吃饭等开销全部都是局头负责,从抽的钱里面算,基本每场下来都能抽水5000元以上,有的时候玩的时间久点能抽水1万多元。参与赌博有李燕萍、王文法、刚子、王某、老李、郑来某、小马、冰冰、姚某、随霞、邓小波、刘某1、刘某某、贵州、红宇、龙龙、王雪、还有东里、小辉、小八、李某2、云清、宏亮、李晶等人,每次赌博的人数不固定,大部分有六七个人,多的话得有十来个人。刘某1和张某1通过“炸金花”抽钱基本上每天几千块,都抽成有20万元以上,每场的话输赢至少得有几万元,这些人前前后后都输了钱,其输有十四五万元,李晶输了有六十多万,其听说刘某1也输了很多钱。

10、证人李某1证言:刘某2和张某1合伙组织人在嵇康小区10栋101室刘某2家打麻将和炸金花,其是2021年6、7月开始去的,之后因为刘某2和张某1分开,张某1单干,以前打牌的都来张某1家玩,一直玩到2022年年底,张某1说不太安全,换到“赛点”台球室只玩炸金花,玩有半年左右,一直到2023年6月左右结束。麻将每场的输赢少则几千元,多则一万多元;炸金花每场输赢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炸金花最多一次输了3.5万元,炸金花半年抽钱最少有五、六十万元以上,其总体输了有大几十万,听说刘某1也输大几十万,刘某2也输大几十万。在刘某2家玩的时候组织者是刘某2和张某1负责抽钱,放钱的是赵某2和过某,放风的是阳阳和欣欣;在张某1家和“赛点”台球室玩的时候,组织者是张某1,张某1或者过某负责抽钱,过某放钱,阳阳放风。麻将抽钱是前四把谁赢每把提100元,一共提400元作为台费,炸金花每局最多提200元,但是炸金花提钱提的多,从开始玩一直提到结束基本上每天最低提5000元以上,有几次玩一天一夜,一场下来提钱提了2万多元,参与赌博的有刘某2、刘某1、张某1、王某、刘某某、刚子、王文法、老李等人,每天有6、7个人到10个人不等,有赢的走的,还有在玩的过程中来的。

11、证人孙某证言:2023年年初的一天,其和母钱某在一起到嵇康小区21栋3楼304室张某1家玩“炸金花”,当时有五六个人,之后其又去玩有二三十次,从2月持续到5月,因为有人举报就转到赛点台球室,每场的输赢大概在四五万元,其输了有四五万元,参与赌博的人有发哥、刚子、李哥、刘某某、李晶、母钱某、刘某1、刘某2、李某2、王某、李某1、一双等人,每个人都输几万元,听说刘某1输了几十万元钱。赌场局头是张某1负责抽水,每场的抽水最少得有5000元,有时候来的时间长了得有一两万元,过某、赵某2在赌场放爪子,有时候张某1不在过某就在场子里面抽水,放风的叫阳阳。

12、证人赵某1证言:2023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通过联系母钱某到嵇康小区21栋304室看人打牌,当时房间里有张某1、王某、过某、母钱某、孙某、毛某、李某2、李哥、发哥还有刚子等人,玩的“牛牛”,当天其没有参与。第二次去是张某1联系母钱某喊其二人去打牌,在场的还是第一次去的这些人,换了1万元的现金,输完后又找过某借了1.2万元,最后都输完了。隔了一两天后的一个下午,张某1发微信喊其去来牌,基本上还是那些人,其找过某借了两千元现金,玩到最后其赢了几百元。第四次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母钱某一起去的,一直到八月下旬,其总共又去了五六次,后来其算了一下,从第一次参与赌博一直到最后来了十场左右一共输了5万多元。赌博是张某1、王某、过某组织,其每次去都是张某1联系,张某1负责组织喊人,王某负责抽水、配门,过某负责放爪子钱,每场输赢有时有二三万,多的时候也有五六万。

13、证人姚某证言:2022年4月一天,张某1联系其打麻将,其第一次去刘某2家,麻将玩的是推倒赢,只能自摸赢,结束的时候谁赢了给张某1抽水200元,之后张某1又给其打电话陆续去刘某2家玩了几次,后来他们就开始玩炸金花,有来某、老李、小法和刘姐,其学着玩了一次输了三千多元。六七月份的时候,张某1在嵇康小区找的另一个房子说刘某2那不安全,其去玩过几次感觉张某1抽水太多,再加上玩的也大,就不去了。在刘某2家是刘某2和张某1合伙,两个人只有一个人参与赌博,另一个人负责端茶倒水、买东西、换零钱、抽水提钱;后来去的是张某1找的另一个房子单干的,人不够张某1就配门,人要是够了他就专门负责买东西、抽水提钱。打麻将的抽水是固定的,一场下来就是200元或者400元,炸金花能抽多少其不知道,其前后一共输了大概六七万元。参与赌博的有刘某1、李某1、老李、小发、王某等人,每次赌博打麻将就四五人,炸金花都在五六人以上,多的事后有十几人。

14、证人马某证言:2022年6、7月,其通过联系姚某到嵇康小区的刘某2家开的场子里面玩,场子里面有姚某、刘某2、刘某1、来某、张某1、过某,张某1负责买东西、买饭、偶尔也配手,过某不参与赌博就负责借钱,刚开始玩一场抽够二百元就不抽了,一天最多有上午、中午、下午三场,能抽六百元,抽水都是张某1抽水,后来玩的比较大了,张某1就一场抽四百,一天最多抽一千多元。再后来麻将玩腻了人来的也多,就开始组织两桌人,一桌人打麻将,另一桌人玩过炸金花、比金,炸金花张某1是按局抽钱,少的一把抽五十元,多的一局能抽几百元,一天最多抽过上万元,这是几个人赌博的人算的,比金半天能抽五六百元。后来张某1怕人举报就把场子停了,过了大概一个多月,张某1把场子转移到嵇康小区西南角三楼西边户,赌博的方式的也是麻将、炸金花等,张某1抽水,参与的人员基本还都是刘某2家的那些人,其在张某1那玩到年底下就不去玩了,其在刘某2家和张某1家输了大概有四五十万元。赌场刘某2负责提供场地,张某1负责联系组织参赌人员,为场子里面提供服务,过某和赵某2负责在场子里放钱,参与赌博的有姚某、来某、小胖、李某1、刘某、刘某2、李某2、刘某1、张某1等人,每天少的时候就四五人,多的时候有七八人。

15、证人侯某证言:2022年6、7月,马某带着其到嵇康小区刘某2家打麻将,场子是刘某2和张某1一起干的,打麻将头四把谁赢张某1抽一百,半天下来张某1就抽四百元,炸金花具体能抽多少不固定,但是半天至少能抽两千多元多的能抽上万元,赌场里面提供香烟、饮料和饭菜,玩了大概四五个月,后来换到嵇康小区的西南角的那栋楼的三楼,是和刘某2闹翻之后张某1自己干的场子,里面基本还是刘某2家的那些人,玩法、抽水跟刘某2那一样,又过了一段时间听说又换到赛点台球俱乐部,说是因为嵇康小区三楼的那个场子被人举报。在刘某2家有时候张某1、刘某2、过某抽水,王某偶尔也帮张某1抽水,在张某1的三楼场子是他自己抽水,过某和赵某2在赌场放爪子。其在场子里面输了有一万元左右,参与赌博有刘某1、李某1、小马、刚子、小法、老李、王某、刘某2、张某1等人。

16、同案犯刘某2供述:在赌场里都叫其表妹,2021年上半年其买了麻将机开始在家中和刘某1、张某1、赵某2、王某、过某等人打麻将,一场麻将收200元台费,之后张某1叫其在家中也赌炸金花、二八杠等,到时候抽水能赚得多,张某1负责拉人,抽水的钱一人一半,其就同意了。其买了扑克牌,家里提供免费香烟、矿泉水,钱从抽水钱里面出,赌场里过某负责抽水每场给300元工资,赌场外面安排有望风的人员,开始是张某1找的一个男的,后来是王某找的一个男的,望风也是每场给300元工资,赌场位置就在其家的嵇康小区10栋101室,炸金花抽水是按照每把800元抽水50元的比例,二八杠是3000元以下抽水100元,3000元以上抽水200元,抽水的钱最后过某交给其,扣除人员工资、吃饭、烟水、水电等开销,剩余的钱分给张某1一半,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每天的收支情况其都会通过微信告诉张某1。在其家开了一段时间,担心会有人举报,不是很安全,其就和张某1商量,在其家干一段时间,在张某1找的地方干一段时间,这样来回穿插着干,张某1找的有他哥的房子,一处是嵇康小区的一个3楼西边户,还有一处是在嵇康小区4楼或者是6楼的一处房子,就这样其和张某1从2021年上半年大约2、3月份一直干到2022年7月份左右,每场抽水能有4000元左右去掉开销,其和张某1每人每场能分到1000多元。其和张某1是局头负责联系赌客,提供场地和赌具,找人放风、抽水等,过某负责放爪子钱和抽水,张某1和王某还各找了一个放风的。其抽水盈利至少有5万元以上。其和张某1干赌场需要放爪子钱的提供赌资的支持,其就叫赵某2没事来赌场转转,意思就是叫赵某2来赌场放爪子钱,过某应该是张某1叫来的。参与赌博的有其、张某1、赵某2、刘某某、李某2、王某、李某1、刘某1、姚某某、殷医生、杨医生、母钱某等人。到了2022年7月以后,张某1就不和其合伙自己单干,开始是在嵇康小区三楼的房子干的,赌钱的还都是这些人,抽水方式也一样,开了几个月到2023年2月,中间有警察来冲,张某1又找了玖隆国际对面一个叫赛点台球室的地方,干了4、5个月,赛点台球室也有警察去冲,张某1就又转到嵇康小区3楼的房子干,那时候讲是王某从张某1手里租的这个房子,王某在这干赌场,王某在这里干了2个月左右。

17、同案犯过某供述:2021年,刘某2在嵇康小区一楼101室她家里组织人打麻将,其认识了张某1,后来刘某2和张某1商量开始组织扎金花、二八杠赌钱,让其在赌场里放钱,张某1和刘某2至少有一个人在赌场里面,其平时在赌场里面也帮忙招呼抽水的钱,局头是刘某2和张某1负责联系人来赌场,其和赵某2在赌场里面放钱,赌场外面还有望风的人,赌场基本上都是在嵇康小区里面,一个是刘某2家101室,一个是张某1的地点3楼304室,后来在赛点台球室张某1自己干了几天就不干了。刘某2和张某1合伙干赌场从2021年年底到2022年上半年,有人了就干,没人就歇歇,其也不是每场都去,每场抽水其估计也就2千元左右,其总共获利大约4千多元,在赌场里用过钱的有张某1、刘某2、马某、李某2、王某等人,赵某2放钱给刘某1、刘某2、李某1等人。王某开始在刘某2和张某1的赌场里面赌钱,后来刘某2不干了赌场搬到赛点台球室,应该是张某1单干,没有几天张某1就不干了,那时候张某1的304室给王某住,王某在里面组织大家用牛牛赌钱,干了几天也不干了。

18、被告人张某1供述:刘某2在她位于嵇康小区十栋103室的家里开赌场,其去打牌,每场赌博结束刘某2给其几百元,因为其帮她配门赌博。赵某2在赌场里为赌客提供赌资。其没有在赛点台球室开设赌场,是赌客自己去的,他们付其房间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规定了赌资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但两个意见均是针对特定的赌博方式。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条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才可适用。在没有关于线下开设实体赌场“情节严重”的具体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应结合赌场规模、参赌人员数量、涉案赌资金额、非法获利金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张某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五万余元,但赌场规模较小、位置隐蔽一般人群难以进入,参赌人员较为固定,张某1本人亦参与赌场赌博,且无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故本案属于一般开设赌场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依据不充分。对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某1伙同刘某2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和非法获利数额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刘某2与参赌人员证明2021年2、3月开始刘某2伙同张某1利用麻将机在刘某2家中组织人员赌博按场收取台费,后为获取更多利益逐步利用炸金花、二八杠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2年8月两人闹掰后,张某1开始自己单干直至2023年6月,且根据刘某2与张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侦查机关梳理统计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20日,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为595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的持续时间和非法获利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1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宁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过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晓曼

书记员许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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