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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361号房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0 阅读次数:

房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61号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占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甲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俞萍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8日,被告人房某1与被害人李某因打牌发生纠纷,房某1用拳头击打李某前胸,致李某肋骨骨折。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1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1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房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某1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8日17时许,在利辛县,被告人房某1与被害人李某因打牌发生纠纷,房某1用拳头击打李某前胸致其受伤。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载明房某1及李某的身份信息,房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房某1于2024年4月16日被传唤到案。

(4)利辛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案调解等情况。

(5)住院病历资料,载明李某于2024年3月8日21时许到利辛县人民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肋骨骨折。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李某因侮辱于2024年5月5日被罚款三百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的证言:2024年3月8日下午,其和李某、房某1等人在路北边打牌。五点多李某收骨牌时收了房某1两三元的硬币,房某1把李某的10多块零钱拿走了。李某收好骨牌追着房某1要钱,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双方互相用手打对方,房某1用手朝李某前胸打了几下。

(2)证人高某的证言:当天下午其在路北边看李某、房某1、姜某等人玩牌,打牌结束时房某1说李某收牌时拿了他的零钱,房某1伸手把李某的零钱拿走,两人发生争吵,相互朝对方身上打了几下。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24年3月8日下午,其和房某1、姜某等人一起玩骨牌。五点多结束的时候,其收牌时不小心把房某1的两三元硬币收进袋子了,房某1说其拿他的硬币了,并将其十几块钱拿走。其去向房某1要钱,两人发生争吵,房某1朝其前胸打了两拳。

4.被告人房某1的供述与辩解:2024年3月8日下午,其和李某、姜某等人在路口玩牌,五点多的时候李某趁洗牌把其七八个一元硬币拿走了。其输了钱有点生气,就拿了李某的一张10元纸币和几个一元的硬币。其起身要走,李某追过来用装着骨牌的袋子打其,其还手朝他前胸打了几下。其不同意其家人跟对方的调解条件。

5.(利)公(伤)鉴字〔2024〕228号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李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6.勘验笔录,载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案发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1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的犯罪对象系老年人,酌予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房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轩

审判员张冰

人民陪审员邹继星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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