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3刑初460号叶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叶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60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叶喜酒后驾驶皖F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路××路交口路段时,被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叶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被告人叶喜于2018年4月15日领取B1B2准驾车型;案发时叶喜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4月29日,被告人叶喜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告人叶喜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叶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喜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叶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多连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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