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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60号叶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叶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60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叶喜酒后驾驶皖F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路××路交口路段时,被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叶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被告人叶喜于2018年4月15日领取B1B2准驾车型;案发时叶喜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4月29日,被告人叶喜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告人叶喜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叶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喜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叶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多连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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