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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68号​任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任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68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任印龙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黎路口至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印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被告人任印龙持B2D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被告人任印龙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5月2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任印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印龙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任印龙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予以从重处罚;任印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印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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