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2刑初556号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56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1酒后驾驶红色大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和县xx镇xx街上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蹭,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1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刘某1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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