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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2刑初556号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56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1酒后驾驶红色大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和县xx镇xx街上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蹭,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1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刘某1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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