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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27号

2024年08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11日14时06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M××**的小型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桓谭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起步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停放等待信号灯的皖FDT××**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经XX网查询,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系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8月29日,因本案徐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9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士田

审判员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陈国权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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