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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06刑初94号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94号

2024年08月09日

2024年7月4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皖E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丹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丹马南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及坦白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宏庆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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