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03刑初290号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9 阅读次数:
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90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9月8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周某1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经交管系统核查实际车牌号为皖C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蚌埠市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路与燕山路路口西250米处时,周某1发现民警例行检查随即驾车掉头逃避检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民警随即将周某1带至蚌埠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9月1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1血样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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