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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2刑初205号吴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9 阅读次数:

吴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205号

2024年08月09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在其经营的屯溪区玖月甜品店室内摆放一张麻将桌,多次召集参赌人员曾某某、雷某某等人到其店内,以打25元一铳、50元起胡、20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1每次从中抽头150元,共计获利1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1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随案移送的麻将机一台、扑克牌80张(存放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峰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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