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181刑初282号何某1、陈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6 阅读次数:
何某1、陈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282号
2024年08月14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尚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陈某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2在巢湖市一壶春茶馆、既见茶馆、北枫茶馆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何某1和陈某2分别各自在上述茶馆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两万余元,分别抽头人民币一万余元。
2024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2在位于巢湖市一壶春茶馆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1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2、何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何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魏劲松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何某1主动投案,虽然在侦查期间未如实供述,但当庭认罪认罚,构成自首。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建议对何某1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晓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某2构成自首。陈某2虽由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治安案件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要件。2.开设赌场时间短,规模不大、获利较少,陈某2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本院调取二被告人在巢湖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情况,确认被告人何某1、陈某2羁押期间月考核平均分均高于90分,表现良好。何某1退赃10000元,陈某2退赃10000元,预交罚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陈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何某1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主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魏劲松提出何某1构成自首及辩护人王晓凡提出陈某2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1虽主动到案,但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某2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其供述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行为亦不构成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何某1、陈某2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江锋
人民陪审员倪玲
人民陪审员刘其茹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葛璐
书记员葛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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