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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21刑更6号祁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祁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更6号

2024年06月27日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了(2021)皖042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祁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祁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皖04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判决生效后,罪犯祁娇以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诊断意见,认定祁娇怀孕诊断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我院于2022年5月26日决定将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罪犯祁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15日在淮北市濉溪县妇幼保健院诞下一女。经查,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发生变更,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我院于2022年12月27日决定将罪犯祁娇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送达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祁娇收监执行。我院于2023年10月17日决定对罪犯祁娇收监执行,但在公安机关送监体检中,发现罪犯祁娇再次怀孕,同日,罪犯祁娇再次以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接罪犯祁娇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8日合议同意组织对罪犯祁娇进行鉴定。经鉴定,2023年11月23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诊断意见,认定罪犯祁娇怀孕诊断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我院于2023年12月14日决定将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3年12月14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罪犯祁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24年5月12日在相山和平医院诞下一女,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院出具了关于祁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变更的情况说明。经查,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发生变更,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书面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4日复函同意继续将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祁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发生变更,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祁娇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4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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