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807号韩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韩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807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6月24日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文兵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汪思遥、邓紫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某某、证人李某、沈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2023年4月12日该犯过三道门私带香烟,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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